#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菲律宾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议定书生效的通知

**效力位阶**：工作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发〔2001〕40号；**成文日期**：2001-04-09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6741/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菲律宾政府于1999年11月18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业经双方外交部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须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及议定书应自2001年3月23日起生效，适用于2002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上述协定及议定书文本，总局已于1999年12月6日以国税函[1999]846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