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爱尔兰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效力位阶**：工作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发〔2000〕212号；**成文日期**：2000-12-22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6705/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爱尔兰政府于2000年4月19日在都柏林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须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2000年12月29日起生效。在我国适用于爱尔兰居民于2001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所发生的利润、所得和财产收益；在爱尔兰，适用于中国居民在爱尔兰于2001年4月6日或以后开始的征税年度中的所得税和财产收益税，以及2001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年度中的公司税。 　　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0年5月17日以国税函〔2000〕318号文印发你局，请依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