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5·12”地震受灾企业延期缴纳税款和欠税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工作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331号；**成文日期**：2009-06-22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8134/content.html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5·12”地震受灾企业延期缴纳税款和欠税的请示》（川国税发〔2009〕31号）和《关于“5·12”地震受灾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请示》（川国税发〔2009〕5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欠税核销问题     （一）关于已消亡纳税人的欠税核销问题     对于地震灾害中纳税人实际已消亡的，比如企业厂房遭受严重损毁无法重建、企业法人死亡等情形，可以视同符合《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由税务机关根据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一次性办理死欠核销。     （二）关于未消亡纳税人的欠税核销问题     因未消亡纳税人的欠税核销比较复杂，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正在研究之中。请你局进行专题调研，就纳税人受损程度、地区范  围等提出严格、具体的界定标准，并提供详细的统计数据，上报税务总局。     二、关于延期缴纳税款问题     纳税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的，省级税务机关可以在一次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予以核准；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纳税人因灾情影响仍需继续延期缴纳该笔税款的，省级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按次审批至2010年12月31日。     抄送：陕西、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