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老长贸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工作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发〔2009〕102号；**成文日期**：2009-06-04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8131/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2008年下半年以来，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外需求萎缩，国内企业与外商签订的长贸合同的正常履约受到影响。经研究，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第一批老长贸合同审批合格名单的通知》（国税发〔2008〕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老长贸合同审批结果的通知》（国税发〔2008〕130号）批准的长贸合同由于下述原因发生变化的，准予按原退税率执行完毕。 　　一、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由于外方原因，下调价格导致所签订合同执行金额不足1亿元；或下调价格，但合同执行金额仍在1亿元以上的；以及被迫中止出口合同的。 　　二、应外商要求，改变包装物形态，导致合同金额增加的。 　　三、批准合同为母公司签订，实际进出口为其子公司的。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