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

**效力位阶**：工作通知；**发文字号**：税总发〔2017〕56号；**成文日期**：2017-05-04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9411/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银监局:  　　自“银税互动”工作开展以来，各地税务、银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密切合作，通过建立合作机制、搭建合作平台、共享交换信息、创新融资方式，将企业的纳税信用与融资信用相结合，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初步形成企业、银行、税务三方共赢的局面。为巩固“银税互动”成果，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共享的叠加效应，现就进一步推进“银税互动”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银税合作机制 　　（一）推动工作重心下沉。继续完善税务、银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层面的银税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市、县两级银税合作工作机制，将“银税互动”工作的重心向基层下沉，在2017年实现银税合作工作机制在所有县域铺开，加大基层银税合作的力度。 　　（二）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定期交流工作经验，及时总结分析工作成效，跟踪了解工作开展中的难点问题，做好合作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畅通“银税互动”工作沟通渠道，积极指导银税合作工作有序开展，切实保证银税合作机制有效运行。 　　二、加大银税信息交流力度 　　（三）扩大纳税信用信息主动推送范围。税务部门推送的纳税信用信息，由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拓展至纳税信用A-D级企业名单、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信息。 　　（四）丰富银税信息互换内容。在依法合规、企业授权的前提下，税务部门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企业纳税信息，化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帮助守信企业获得银行融资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银行账户相关信息，依法合规提供所查询的信息，便于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 　　（五）推动合作渠道多样化。鼓励税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建立专线、搭建系统平台等方式实现数据直连，将银税信息互动由“线下”搬到“线上”。继续推广税务部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协议的银税合作模式，研究探索通过税务部门与银监部门签订“一揽子”协议的方式，持续扩大参与“银税互动”商业银行的范围和数量。 　　三、推动银税合作创新 　　（六）拓展“银税互动”受惠面。将“银税互动”受惠群体由纳税信用A级拓展至B级。鼓励将“银税互动”同国家产业政策相结合，研究推出更有针对性、更加灵活的金融产品，优化信贷资源供给结构，支持进出口贸易和企业“走出去”，助力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以及国家重点支持领域发展。 　　（七）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经营发展特点，融合税务数据与多维度企业信息，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研究探索搭建“互联网+大数据+金融+税务”平台，积极创新信贷产品，优化完善信贷审批流程，健全完善信贷产品风险管理机制，提升金融服务效率。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顺应新常态下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发展，积极创新为小微企业“雪中送炭”，对于符合授信条件的小微企业，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减少贷款期限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错配造成的资金周转压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纳税守信、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较好的小微企业研发信用贷款类产品，给予优惠的信贷支持。 　　（八）深化银税合作领域。鼓励税务部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多领域纳税服务合作，充分利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服务网点，加强在自助服务、委托服务和服务体验方面的银税合作。有条件的地区可选择流量大、综合性银行服务网点配置自助办税终端，为纳税人提供税务、银行一体化自助服务。 　　四、加强配套机制建设 　　（九）加强银税互动信息安全。银税互动信息传递和接收的单位要签订信息保密协议，规范信息使用范围，明确信息保密义务，共同做好信息传递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工作，确保相关涉税信息不沉淀、不外泄，有效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十）加大“银税互动”宣传力度。税务、银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银税互动”纳入宣传重点，充分依托办税服务厅、银行网点、服务热线、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渠道和方式，对“银税互动”活动和相关金融产品进行全方位宣传，提升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对“银税互动”的知晓度，提高市场主体的参与度和活跃度。加大对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通过守信激励的示范引领效应，在全社会形成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价值导向，促进营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不断扩大“银税互动”的社会影响力。 国家税务总局 银监会 2017年5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