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局关于投资银行系统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效力位阶**：工作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3〕8号；**成文日期**：1993-01-03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6422/content.html

中国投资银行： 你行中投资发〔1992〕94号《关于投资银行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我局（88）国税地字第28号《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已明确：“根据银行系统的机构设置，银行所用营业账簿的印花税，由各级独立核算的行、处在其所在地缴纳。”因此，投资银行各分行“营运资金”的印花税，均应在分行所在地缴纳。 二、投资银行系统所设的“调拨资金”科目，反映的资金，既有自有资金也有借入资金，在各分行计税时不易划清，可统一在总行所在地就自有资金部分计算缴纳印花税。 三、专门记载外汇资金的账簿，其印花税缴纳办法亦应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