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营运资金印花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工作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0〕1383号；**成文日期**：1990-11-10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6413/content.html

广州市税务局： 你局税三〔1990〕483号文《关于中国银行所属分行新增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地点问题的请示》收悉。据了解，中国银行（89）中财字第499号《关于增设“918营运资金内部往来”科目的通知》中，将所属各分支行原设核算国拨营运资金的“拨入营运资金”科目改为“营运资金内部往来”科目核算。随后，中国银行又以（90）中财字第56号文发出《关于1989年以后新增营运资金的印花税由总行统一上缴的通知》，明确为自1989年起我行新增营运资金应纳的印花税将由总行统一缴纳，各行无需再向当地缴纳。我们认为，中国银行改变营运资金的核算科目名称，营运资金的性质及账簿的设置地点并未改变。中国银行自行改变资金账簿纳税地点，与我局（88）国税地字第28号文《关于对金融系统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中的规定相抵触。因此，你局的意见是对的，根据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28号文的规定，对中国银行所属各分、支行以后年度新增的营运资金，仍应就地缴纳印花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