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2017 年钢铁去产能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
钢铁过剩产能决策部署，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领导小
组第 15 次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更加科学有效做好 2017
年钢铁去产能工作，促进钢铁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根据《关
于做好 2017 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
见》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按照“十三五”统筹规划、前三年集中攻坚任务大头落地的要
求，综合考虑供需平衡等因素，科学确定和实施去产能任务，细化
措施方案，落实奖补资金，妥善安置职工，资产债务处置、兼并重
组、转型升级、优化布局取得实质性进展。
  （一）2017 年 6 月 30 日前，
                     “地条钢”产能依法彻底退出；
  （二）加强钢铁行业有效供给，避免价格大起大落；
  （三）2017 年退出粗钢产能 5000 万吨左右；
  （四）企业兼并重组迈出新步伐，取得实质性进展；
  （五）严格履行职工安置程序，多方开辟职工安置途径，努力
做到职工转岗不下岗、转业不失业；
  （六）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妥善处置企业债务，明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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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政策；
  （七）加快推进转型升级，促进产业布局进一步优化。
  二、2017 年产能退出重点
  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 15 次会议精神和
政府工作报告为指导，以国发〔2016〕6 号文件为依据，强化市场
化、法治化方式，突出严格标准，倒逼落后和无法达标产能加快退
出，引导低效产能有序退出，鼓励通过兼并重组压减过剩产能。
  （一）坚决依法彻底取缔“地条钢”违法违规产能。
                        “地条钢”
是指以废钢铁为原料，经过中（工）频感应炉等熔化，不能有效进
行成分和质量控制生产的钢及以其为原料轧制的钢材，属于国家明
令淘汰产品，应坚决依法查处。“地条钢”界定的标准，参照中国
钢铁工业协会、中国金属学会、中国铸造协会、中国特钢企业协会、
中国特钢企业协会不锈钢分会等五个协会发布的《关于支持打击
“地条钢”
    、界定工频和中频感应炉使用范围的意见》
                      （钢协〔2017〕
23 号）执行。各地区、有关中央企业须于 2017 年 6 月底前，依法
彻底拆除生产“地条钢”用的中（工）频炉主体设备、变压器、除
尘罩、操作平台及轨道等设施；对已拆除“地条钢”生产装备设施
的企业，要在各地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退出的“地
条钢”产能不能作为 2017 年各地区去产能任务，不能享受中央专项
奖补资金政策支持，涉及职工由各地统筹做好安置工作。部际联席
会议要组织验收、加强监管，切实做到按要求彻底拆除，严禁“以
停代关”
   、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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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打击取缔“地条钢”工作将以各地区、有关中央企业上
报的“地条钢”企业清单、处置措施、处置到位时间作为依据，逐一
进行考核。若有举报或媒体反映并经核实，存在清单范围之外的“地
条钢”生产企业，将作为负面典型，依法依规、从严从重追究地方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相关企业的责任。

  有关方面要严格执行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监管，
对生产销售“地条钢”的企业，立即依法撤销许可资质。对列入行
业准入或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若存在生产销售“地条钢”行为，
立即从符合公告企业名单中予以撤销。
  （二）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对于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2011 年本）（修正）》等有关规定的落后产能，要立即依法关
停并拆除相关生产设备。对因法院查封、资产抵押等暂不具备拆除
条件的，要采取断电断水、拆除辅助设备等措施封存装备，确保不
再恢复生产。全面关停并拆除 400 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符合《铸
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铸造高炉除外）、30 吨及以下炼钢
转炉、30 吨及以下炼钢电炉（高合金电弧炉除外）等落后生产设备。
  （三）加快退出长期停工停产的“僵尸企业”。对于已停产半
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以及没有自我发展能
力且难以正常退出的企业，要纳入 2017 年去产能范围，加快实施
整体退出、关停出清。
  （四）依法依规退出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将不符合钢铁
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执法重点。严格执行环保、质量、能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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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耗、安全等法律法规，加大对钢铁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和达
标检查力度。对污染物排放达不到环境保护法要求且情节严重的钢
铁产能，对钢材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且 6 个月内未达到整改
要求的钢铁产能，对能耗达不到《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
消耗限额》
    （GB21256-2013）等强制性标准且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
的钢铁产能，对未达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安全条件达不到
标准且 6 个月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钢铁产能，依法关停退出。
  三、对列入去产能名单的钢铁产能实施有序关停
  各有关地区、各有关企业要科学把握去产能节奏，按照目标责
任书做好钢铁去产能工作，列入 2017 年去产能任务的钢铁产能，
原则上应先行停产，倒排拆除（封存）进度，依法予以拆除。对不
能立即停产的产能，经省级政府相关部门同意，企业签订承诺书，
承诺到期予以关停不得复产，并向社会公示。对列入去产能名单的
钢铁产能生产状态持续开展卫星遥感监测，及时掌握关停进度。
  四、加快行业兼并重组和转型升级
  各地区要着眼促进钢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将去产能与兼并重
组、转型升级统筹考虑、同步推进，促进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提
升钢铁产业的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
  （一）加快推进兼并重组。推进宝武钢铁集团深度整合，总结
经验，进一步完善有利于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政策环境，鼓励有条
件的企业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运用市场化、法治化办
法处理好兼并重组过程中的资产、债务等问题，妥善安置兼并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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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的富余职工。以提升质量品牌、整合区域资源为主要任务的兼并
重组取得实质性进展，钢铁产能向优势企业集中，产业集中度进一
步提升，根据区域情况、企业实际和行业发展需要等，力争形成若
干家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超大型、特大型钢铁企业集团和专业化骨干
企业集团。
  （二）加快推进改造升级。鼓励企业大力发展智能制造，加快
推进钢铁制造信息化、数字化与制造技术融合发展，重点培育流程
型智能制造、网络协同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远程运维等智能
制造新模式，提升企业品种高效研发、稳定产品质量、柔性化生产
组织、成本综合控制等能力。深入推进绿色制造，加快实施先进适
用以及成熟可靠的节能环保工艺技术改造升级。加快钢结构推广应
用，推进钢结构建筑试点示范和产业基地建设，提高钢结构应用比
例和用钢水平。
  （三）加快推进布局优化。综合考虑资源、能源、资源环境承
载能力、交通运输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将钢铁产业布局优化与控制
总量、调整结构、兼并重组、淘汰落后、国际产能合作等结合起来
统筹推进。对与所在地发展规划存在冲突的企业，要结合城市发展
规划和企业实际情况，加快实施改造升级，实现企业与城市的和谐
共存和协调发展。
  对无法实施改造升级或不具备改造升级价值的产能，要有序实
施搬迁或就地转产。实施搬迁的，必须具备资源环境承载条件，符
合国家相关规划、总量控制等资源环保政策，严格落实产能减量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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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换，且搬迁后的新建项目必须具有先进优势，在管理、技术、产品、
装备、物流、成本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力。鼓励引导广西柳钢等
具备相关条件的企业，抓紧落实上述要求，适时向沿海地区实施减
量搬迁。
  鼓励有条件、有实力的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国际产能合作，
包括在境外靠近资源和市场的地区投资建设钢铁企业，或参股、并
购国外钢铁企业，加大境外黑色金属勘探开发，推进建设铁矿深加
工项目，建立境外市场营销网络，延伸产业链条，利用境外优势资
源，学习引进先进技术，积极拓展境外市场。
  各产钢省（区、市）、国务院国资委要根据《关于做好 2017 年
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和实施方
案，对去产能规模、退出装备、涉及职工等进行全面梳理，明确工
作重点、具体措施和完成时限，并认真组织实施，工作进展及重大
事项及时报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
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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