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效力位阶**：其他文件；**成文日期**：2026-05-10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3/c5249960/content.html

第一条 为了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本规定。 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税务、医疗保障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应当按照职责，优化政策措施，强化工作协同，共同做好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应当根据超龄劳动者的知识、技能、经验等，提供适合超龄劳动者的就业岗位。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有就业意愿的超龄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 第五条 用人单位和超龄劳动者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超龄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超龄劳动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用人单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