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技部等五部门关于发布“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效力位阶**：其他文件；**发文字号**：国科发才〔2022〕26号；**成文日期**：2022-03-04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3/c5206813/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有关规定，现将“十四五”期间第一批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第一批）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4日 附件 “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第一批） 一、科普仪器设备 1. 用于特效场馆画面播放的银幕、激光数字投影机、数字播放系统及音响系统。 2. 光学天象仪。 3. 高速摄影机。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1）》（以下简称《税则》）8518.2200，8518.4000，8518.5000，8521.9019，8525.8011，8525.8031，8528.6210—8528.6990，9005.8010，9007.1010，9007.2010，9010.6000。 二、科普展品 1. 图书、报纸、杂志、期刊、地图。 2. 化石、标本、模型。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49.01—49.03，49.05，9705.0000，9706.0000，“模型”不受税则号列限制。 三、科普专用软件 专门用于科普工作的软件及软件许可证。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4907.0090，84.71，85.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