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外汇局关于准予设立锦州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函

**效力位阶**：其他文件；**发文字号**：署贸函〔2019〕428号；**成文日期**：2019-12-02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3/c5207223/content.html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收悉。根据保税物流中心（B型）管理相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设立锦州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保税物流中心），由你公司负责建设和经营。 保税物流中心规划面积0.3075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经一路，南至230库场，西至235库场，北至象屿建仓项目。你公司要严格按照《保税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有关要求进行建设，依法办妥土地和建设规划等相关手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完成建设并申请验收。建设完毕后，由沈阳海关会同财政部驻辽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对保税物流中心进行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审核，验收结果审核通过后，保税物流中心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保税物流中心的有关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外汇政策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你公司和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监管等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外汇局 2019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