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外汇局关于准予设立湖州德清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函

**效力位阶**：其他文件；**发文字号**：署贸函〔2020〕280号；**成文日期**：2020-10-16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3/c5207455/content.html

浙江德清通航机场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收悉。根据保税物流中心（B型）管理相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设立湖州德清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德清保税物流中心），由你公司负责建设和经营。 德清保税物流中心规划面积79792.32平方米，四至范围为：东至西大港，南至次干路九，西至标准机库，北至机场围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保税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有关要求进行建设，依法办妥土地和建设规划等相关手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完成建设并申请验收。建设完毕后，由杭州海关会同财政部浙江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对保税物流中心进行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审核，验收结果审核通过后，保税物流中心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德清保税物流中心的有关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外汇政策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你公司和德清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监管等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外汇局 2020年10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