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局关于准予设立宿迁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函

**效力位阶**：其他文件；**发文字号**：署贸函〔2024〕343号；**成文日期**：2024-12-20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3/c5238012/content.html

宿迁市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收悉。根据保税物流中心（B型）管理相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设立宿迁保税物流中心（B型），由你公司负责建设和经营。 　　宿迁保税物流中心（B型）选址位于宿迁市宿城区洋北街道，规划面积0.151241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规划道路，南至港城路绿化带，西至项目用地，北至临港路、府前河。你公司要严格按照《保税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署加发〔2011〕426号印发）有关要求进行建设，依法办妥土地和建设规划等相关手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完成建设并申请验收。建设完毕后，由南京海关会同财政部江苏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对宿迁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行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局审核。验收结果审核通过后，宿迁保税物流中心（B型）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宿迁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有关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外汇政策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你公司和宿迁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监管等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此函。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局 2024年1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