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局关于准予设立三门峡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函

**效力位阶**：其他文件；**发文字号**：署贸函〔2025〕300号；**成文日期**：2025-11-27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3/c5245750/content.html

三门峡保税物流有限公司： 　　你公司《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收悉。根据保税物流中心（B型）管理相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设立三门峡保税物流中心（B型），由你公司负责建设和经营。 　　保税物流中心（B型）选址位于河南省三门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面积0.128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三门峡铁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南至冶金材料循环经济产业园，西至冶金材料循环经济产业园，北至209国道。你公司要严格按照《保税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署加发〔2011〕426号印发）有关要求进行建设，依法办妥土地和建设规划等相关手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完成建设并申请验收。建设完毕后，由郑州海关会同财政部河南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对三门峡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行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局审核。验收结果审核通过后，三门峡保税物流中心（B型）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三门峡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有关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外汇政策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你公司和三门峡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监管等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此函。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局 2025年1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