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和审批工作的公告

**效力位阶**：其他文件；**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8号；**成文日期**：2016-03-15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3/c5207595/content.html

为进一步规范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设立申请和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发布，海关总署令第227号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 申请企业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填写《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见附件）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达申请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受理。 　　三、 直属海关负责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海关总署。 　　四、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行政许可法》以及《管理办法》、《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指导意见》、《2015—2017年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规划》（署加发字〔2015〕5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向申请企业联合制发准予设立或不予设立的通知，并由申请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负责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doc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3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