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

**效力位阶**：其他文件；**发文字号**：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56号；**成文日期**：2025-12-25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3/c5246373/content.html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共同实施《证明》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二、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为企业开具《证明》，并将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调用《证明》电子数据进行比对核查，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证明》使用情况电子数据反馈税务部门。企业在通关环节已使用过的《证明》，不得向税务部门申请作废或补办。 　　三、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如实规范向海关、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四、因计算机管理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实施联网核查的，企业可向海关提交纸本《证明》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五、如遇相关问题可联系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客服咨询解决。电话：010—95198。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