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1年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

**效力位阶**：其他文件；**发文字号**：文产发〔2012〕1号；**成文日期**：2012-01-13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3/c5207348/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财务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1]27号），文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2011年提出申请的动漫企业进口开发生产用品的免税资格进行了审核。经审核，以下企业获得享受《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所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序号　　企业所在地　　　　企业名称   1　 　　　北京　　　　北京迪生动画制作有限公司 　2　 　　　天津　　　　天津画国人动漫创意有限公司 　3　 　　　上海　　　　上海幻维数码创意科技有限公司 　4　 　　　上海　　　　上海河马动画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5　 　　　江苏　　　　苏州欧瑞动漫有限公司 　6　 　　　江苏　　　　江苏卡龙动画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7　 　　　湖北　　　　海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8　 　　　广东　　　　深圳博克斯数码动画有限公司 　9　 　　　陕西　　　　西安长风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10　　　　陕西　　　　陕西嘉荷空间图像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企业可持动漫企业认定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到其所在地海关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上述企业应按照《文化部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产发[2011]34号）的有关规定，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提出年审申请，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进口免税资格到期自动失效。2012年计划新申请免税资格的企业应按文产发[2011]34号的规定于2012年3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特此通知。 文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