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

**效力位阶**：其他文件；**发文字号**：教发〔2004〕15号；**成文日期**：2004-04-27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3/c5207717/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改委（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税务局、粮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关系每一个学生的切身利益，涉及高等学校和社会稳定。最近一个时期，一些高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波动、上涨，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国务院办公厅3月12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学生食堂管理，维护高校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电〔2004〕6号），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各高校积极采取措施，稳定学生食堂价格，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目前学校的情况基本稳定。为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必须进一步清醒认识搞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做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办好让人民满意教育的具体体现。学生食堂的饭菜质量和价格，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学习、生活和思想情绪，极易诱发事端，也易为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和煽动闹事提供借口，从而影响学校乃至社会的稳定。各有关部门和各高校都要进一步清醒地认识搞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从讲政治和稳定大局的高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不断改进并加强学生食堂工作。     二、各高校必须进一步加强并改进对学生食堂的管理与监督，切实承担起稳定食堂价格与质量的责任。     对学生食堂的管理与监督，永远主要是高校的责任。高校的主要领导务必要亲自抓、亲自过问，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各高校必须进一步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学生食堂饭菜价格与质量的管理工作，千方百计地控制饭菜价格的上涨。     高校领导要经常监督并帮助学生食堂经营者不断端正经营思想，改进经营作风。     各高校必须进一步改进并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加强对广大学生的宣传和教育工作，要引导他们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有意见要通过正当途径反映。要教育学生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的生活、学习秩序，提高警惕，严防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食堂日常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完全可以协商解决的问题煽动不满情绪，制造事端。各高校还要切实加强对校内网站、论坛的监督管理，对于一些影响学校稳定的不良信息要及时反映，及时处理。要利用网络配合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三、进一步调整落实有关政策，努力消化涨价因素对高校学生食堂的影响。     1.自2004年4月起，对全日制普通高校中部分经济特别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给予伙食补助。中央部委（局）所属高校普通本专科学生按在校生总数5%的比例，按每人每天4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地方高校参照执行。学校要采取发饭菜票或直接将补助款划入学生本人就餐卡等方式，确保这项补助能用于解决特困学生的生活问题。补助时间暂定为一年，所需经费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专款安排，专款专用。     对于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比例较大的高校，学校可参照以上做法，对其他部分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给予补助，所需经费在学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经费中列支。     2.在对校园内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学生食堂免征营业税的基础上，在2005年年底之前免征企业所得税，并将减免的企业所得税体现到降低学生食堂价格上。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3.高校学生食堂、澡堂用电由现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电价统一调整为居民用电价格；高校用管道燃气统一按照居民用气价格执行；高校学生宿舍、食堂和澡堂等生活用水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现行高校用管道燃气价格或高校用水价格已经低于居民用气、用水价格的，仍维持现行价格水平不变。     4.为降低高校学生食堂的经营成本，对确有较大困难的高校学生食堂的建设、维修和大型设备更新，有关部门应给予适当支持。     5.进一步搞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抓紧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现存的实际问题，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健康、顺利开展。     6.凡有条件的地方，可考虑对高校学生食堂所需粮油副食品供应实行定点直供，或采取其他更有效的统一采购方式，尽量降低采购成本。     各地有关部门和高校，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高校学生食堂工作，争取政府领导同志的指导和支持，及时协调各有关方面，帮助高校学生食堂消化一些涨价因素，解决一些实际困难。要依据本意见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相关工作，共同努力，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食堂的工作，确保高校的稳定。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粮食局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