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

**效力位阶**：其他文件；**发文字号**：工商个字〔2016〕167号；**成文日期**：2016-08-29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3/c5207579/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法制办：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延伸，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公民从事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主体形式，我国个体经济在推动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就业创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是指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全面推行“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加快推进这一改革，有利于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程序，便利公民从事个体经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推进这一改革，能够有效推动工商、税务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效能，对于推进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站在全局高度充分认识这一改革的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这一利国利民的改革举措顺利实施。 　　二、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目标。 　　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附件1）。同时，实现工商、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实时共享。 　　（二）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按照程序简便、办照高效的要求，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个体工商户登记。 　　2.规范统一。按照优化、整合、一体化的原则，科学制定“两证整合”登记流程，实行统一的“两证整合”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 　　3.统筹推进。大力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将“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与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工作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整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建立统一登记流程、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等，全面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赋码后，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相关信息按规定期限回传统一代码数据库。 　　（二）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按照“保留必需、合并同类、优化简化”的原则，整合优化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程序，缩短登记审批时限。实行统一的登记条件、登记文书格式规范（附件2）。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核准后，向个体工商户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与税务部门共享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实现实时数据交换、档案互认。个体工商户的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税务机关在个体工商户办理涉税事宜时，确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进行税务管理。 　　（三）优化登记管理服务方式。个体工商户登记要做到公开办理、限时办理、透明办理，条件公开、流程公开、结果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要及时公开个体工商户的基础信息。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简明易懂的“两证整合”登记办事指南，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流程》（附件3）的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工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包括告知相关涉税事宜，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效率。 　　（四）改造升级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各地要依托已有的“三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省（计划单列市）为单位，建立工作机制，确定工作职责，落实责任人员，严格操作规程，切实按照《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商税务信息共享技术方案》（附件4）实施信息交换和共享。工商、税务部门按有关要求将个体工商户相关登记信息实时传输至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要强化信息化保障，改造、升级各自信息化业务系统，确保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的顺利进行。 　　（五）建立部门信息传递与数据共享的保障机制。要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个体工商户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门间广泛共享和有效应用。积极推进“两证整合”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最终实现“两证整合”网上办理。 　　（六）积极统筹推进，确保平稳实施。确定黑龙江、上海、福建、湖北省（市）为试点地区。4个试点地区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新开业个体工商户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其他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5个计划单列市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对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的，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各地可以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以先行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建立与原管理代码的映射关系。但是，要充分尊重广大个体经营者的意愿，不得组织对“两证整合”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强制换照，对于因实行强制换照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七）清理相关法规文件，推动改革成果广泛认可和应用。各地要及时梳理与“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相冲突的相关文件，尽快在制度框架内依法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两证整合”改革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备原工商营业执照和原税务登记证的效力，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做好代码转换以及部门间信息系统衔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商、税务、发展改革和法制部门要积极推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强化统筹，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的保障。 　　（二）加强工作落实。工商、税务、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倒排时间表，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做好法规文件的清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等工作。要做好基础数据采集工作，提高数据质量，确保数据准确、完整；对于申请变更登记和主动申请换照的，要做好换照前后工作的延续和衔接，确保改革举措顺利平稳开展，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加强协同推进。各地要把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同实施“两证整合”改革结合起来，清理、取消限制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制度，制订、出台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保障，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构建公平的市场秩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研究、探索对个人网商等新型市场主体依法登记问题，稳妥推进个人网商登记工作，实现线上线下统一登记、一致监管、公平纳税。 　　（四）加强业务培训。“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改革内容多、实施操作比较复杂，工商、税务部门要围绕“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要特别加强办事窗口能力建设，使窗口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改革要求，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大对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解读力度，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 　　（六）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工商、税务、发展改革部门要制定督促检查工作计划，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做好跟踪督查。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实施改革工作协调配合不力，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进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加大问责和考核力度。 　　黑龙江、上海、福建、湖北四个试点地区要密切关注试点过程，将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后，各地区对在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要及时报告。 　　附件：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样式.zip        2.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docx        3.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流程.docx        4.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商税务信息共享技术方案.docx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法制办 　　2016年8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