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效力位阶**：其他文件；**发文字号**：金发〔2025〕21号；**成文日期**：2025-05-19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3/c5240657/content.html

各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做好普惠金融大文章，进一步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状况，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5月19日     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稳定就业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近年来，小微企业融资取得了量增、面扩、价降的积极成效。当前，小微企业融资仍然面临一些困难。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发挥监管、货币、财税、产业等各项政策合力，拿出更加切实有效的工作举措，解决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题，制定以下措施。 一、增加小微企业融资供给 （一）做深做实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进一步发挥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作用，各省、市、区县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深入开展“千企万户大走访”活动，全面摸排小微企业经营状况和融资需求，把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推荐给银行，实现银行信贷资金直达基层、快速便捷、利率适宜。在融资对接基础上，注重协调解决小微企业实际经营困难，激发小微企业经营活力。鼓励向外贸、民营、科技、消费等重点领域倾斜对接帮扶资源，加大支持力度。（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二）强化小微企业贷款监管引领。落实落细小微企业贷款差异化监管政策，统筹做好信贷投放、结构优化和风险防范。指导大型商业银行持续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主力军和维护金融稳定压舱石作用，引导中小银行专注主业充分发挥地缘人缘优势，积极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提升服务质量和可持续性。对于合规持续经营、固定经营场所、真实融资需求、信用状况良好、贷款用途依法合规的小微企业，加大融资对接力度，强化信贷资源倾斜，保持信贷投放力度。加大首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法人类贷款、民营类贷款投放，优化小微企业贷款结构，提升服务精准度。（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负责） （三）用好结构性货币政策。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中国人民银行负责） （四）落实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政策。指导银行落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续贷工作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金规〔2024〕13号）要求，优化续贷产品，畅通办理渠道，扩大续贷政策惠及面。鼓励银行统筹运用无还本续贷、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做好小微企业贷款到期接续支持，缓解小微企业资金周转难题。（金融监管总局负责） （五）支持小微企业开展股权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新三板挂牌，规范成长后到北交所上市，引导社会资本更多向创新型中小企业聚集，带动同行业、上下游小微企业共同成长。支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指导辖内区域性股权市场不断提升面向小微企业的规范培育、股权融资等服务能力。支持创投基金加大对初创期、成长型小微企业的股权投资。探索优化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考核机制，拉长考核评价周期，提高风险容忍度，发挥好投早投小的引导作用。（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二、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六）加强贷款利率定价管理。指导银行结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身资金成本和小微企业客群特征，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将政策红利及时传导至小微企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负责） （七）降低贷款附加费用。指导银行进一步优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定价管理，清理违规收费，严格落实“七不准”规定，规范与第三方合作。指导银行改进风险管理技术，科学合理确定风险缓释措施，在现有措施可有效覆盖风险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再要求企业追加增信手段，避免推高综合融资成本。制定工作方案，坚决整治金融领域非法中介乱象。开展明示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试点工作。（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负责） 三、提高小微企业融资效率 （八）稳妥发展线上贷款业务。指导银行利用科技手段改进授信审批和风险管理模型，独立自主地对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密切监测欺诈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完善反欺诈模型规则和技术手段，加强多维度数据交叉核验，提高预警识别能力。对于线上自动化审批的贷款，建立人工复审机制，并合理设定触发条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负责） （九）提高线下贷款办理效率。指导银行合理精简申贷材料清单，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指导大中型商业银行向分支机构合理下放授信审批权限，压缩线下贷款办理时间。（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负责） 四、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支持精准性 （十）加强对重点领域企业的金融支持。用好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等结果，引导银行主动对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积极服务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和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内中小企业，针对性提供金融支持。探索将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结果应用于助企融资。发挥中国中小企业服务网全国“一张网”作用，组织开展“一月一链”中小企业融资促进全国行活动。加大对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鼓励开展跨境人民币“首办户”拓展行动，满足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需求。（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十一）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结合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为提升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的精准性提供基础。（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五、督促落实监管政策 （十二）定期开展监管评价。定期对银行服务小微企业开展监管评价、评估，激励引导银行强化小微金融战略导向，建立健全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切实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负责） （十三）抓实尽职免责工作。督促银行落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金规〔2024〕11号），制定内部实施细则，细化尽职标准和免责情形，并与不良容忍度有效结合，定期开展免责效果评价，切实保护尽职信贷人员敢贷、愿贷的积极性。（金融监管总局负责） （十四）健全普惠金融事业部机制。指导大中型商业银行优化条线管理模式，健全一级、二级分行的部门设置，对分支机构普惠金融业务绩效考核权重不低于10%，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实施不低于50BP的优惠。（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负责） 六、强化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管理 （十五）修订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结合小微企业贷款特点，制定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类的差异化标准，简化分类方法。（金融监管总局负责） （十六）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引导银行向小微企业贷款倾斜核销空间和资源，释放更多信贷资源。研究优化小微企业贷款核销政策，以试点方式适当提高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经营用途的信用贷款清单式核销上限，提升不良贷款处置效率。（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负责） 七、完善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保障 （十七）优化风险分担补偿机制。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财金〔2025〕11号），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高质量发展。在防止新增隐性债务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综合运用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业务奖补、资本金补充、绩效考核等方式，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支持，拓展对小微企业的覆盖面，稳步扩大业务规模，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积极向小微企业降费让利。（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负责） （十八）落实相关财税支持政策。落实好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政策，用好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助力小微企业融资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负责） （十九）深化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巩固“信易贷”工作成效，依托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持续扩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范围，提升共享信息质量。加强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共享，为银行提供高质量专业化征信服务。引导银行加强信用信息在贷前、贷中、贷后中的应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负责） （二十）有序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修复工作。依法依规为小微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修复失信记录提供服务和帮助，支持小微企业便捷重塑信用，推动修复结果共享互认。（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负责） （二十一）强化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发挥地方政府在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企业培育，深化信息共享，改善信用环境，通过各省（区、市）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等予以激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八、做好组织实施 （二十二）细化政策举措。各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抓紧制定出台政策细则，发挥监管、货币、财政、产业等政策合力，协同解决好小微企业融资难题。（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二十三）抓好政策落实。指导银行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强化内部协同，及时向基层传导政策，切实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