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出口棉产品含棉率检验工作的通知

**效力位阶**：其他文件；**发文字号**：国检检联〔1997〕353号；**成文日期**：1997-12-04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3/c5207421/content.html

为了做好新疆棉顶替进口棉加工出口产品（以下简称“出疆棉”）的工作，落实“出疆棉”的退税政策，国家经贸委等16个有关单位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鼓励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市〔1997〕598号）、外经贸部等5个有关单位下发了《关于下发第一批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出口企业名单的通知》（〔1997〕外经贸管发第648号）、财政部等3个有关单位下发了《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126号）（见附件1、2、3）。为贯彻落实中央鼓励企业使用新疆棉的有关精神，做好出口棉产品的含棉率检验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经“出疆棉”协调小组同意，出口棉产品含棉率的检验工作由商检机构承担，税务部门凭商检机构的检验结果核定退税。商检机构含棉率的检验不另行收费。     二、外经贸部等有关单位核定的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的出口企业，在出口报验时要向商检机构提供《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监管证书》（以下简称《监管证书》）（见附件4）。     三、各地商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棉产品（纯棉及棉混纺纱线、织物、服装及其他制品）的相关标准对出口棉产品的含棉率进行检验。含棉率检验是指棉产品中棉花含量的测定，并不要求确定其中新疆棉的用量。企业使用新疆棉的总量，由其他部门核定。     各地商检机构要单独建立《出口棉产品含棉率检验原始记录单》，填写《监管证书》并交报验人，同时复印一份留存。     四、各地商检机构要与当地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加强出口棉产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掌握企业使用新疆棉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国家商检局，并通报当地国税机关等有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