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其他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发〔2000〕9号；**成文日期**：2000-01-21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3/c5207433/content.html

为了规范国际海运业的经营行为，加强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际海运经营人（含国际海运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托运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际海运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决定从2000年4月1日起，从事国际海运经营人一律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或《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交通部批准，凡从事国际海运、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及其分公司，在收取运费、船舶代理费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时，必须向付款人开具《专用发票》。     国际海运公司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及其分公司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船舶代理公司使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二、凡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企业，必须凭税务登记证件和交通部的批准文件（证书），并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专用发票》事宜。     已领购《专用发票》的企业，不得再办理领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三、企业在开具《专用发票》时，必须在“费用明细”栏中分别列明运费（含多式联运全程运费）、船舶代理费及其他服务收费项目。当费用同时用人民币和外币结算时，必须按单一币种分别填开发票。用外币结算费用时，除以外币金额填开发票外，还应在备注栏中，按当天的外汇牌价注明人民币的合计金额。     当进行多票运输费用结算或按月（季）费用结算时，不便于全部列明的“船名/航次”、“到（离）港日期”、“运输起迄地点”、“提单号”、“费率”等栏目内容的可以省略，但涉及费用内容的，不得省略。     四、《专用发票》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规格241mm×153mm（或6英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按全国统一防伪措施规定印制（发票样式附后）。     五、《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账联，印色为蓝色；第四联为购付汇联，印色为红色，用于购付汇。     在本规定之外，如需增加《专用发票》联次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六、《专用发票》必须使用计算机填开，手写无效，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结算、购付汇的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七、《专用发票》于2000年4月1日开始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海运旧版发票可以延续使用到2000年10月31日。     八、国际海运公司、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按期报送发票领用存报告表。     九、各级税务机关、交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国际海运企业和海运船舶代理企业的管理，共同做好国际海运业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1.《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票样     2.《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票样     3.《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       附件1：           该发票一式四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第四联为购付汇联。       附件2：           该发票一式四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第四联为购付汇联。       附件3： 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 ___________________税务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是经交通部批准设立的___________________，请为该公司办理《国际海运业_______________专用发票》领购事宜。 （交通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