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效力位阶**：其他文件；**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10〕770号；**成文日期**：2010-04-13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3/c5207655/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一些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共同开展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目前，已有十个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与同级税务机关联合制定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方面的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开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现就有关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价格、税收制度改革的日益深化，税收工作和价格工作的关联性日渐紧密，税收征管工作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价格认定方面的问题，社会各界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需求日显迫切。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对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出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情况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共同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可以相互弥补在专业性方面的不足，堵塞由于计税价格不准确造成的税收征管漏洞，增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减少税收征纳双方在价格方面的纠纷，从而起到维护国家税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      二、积极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可以广泛应用在税收征管工作的各个环节。各级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税款核定、税务稽查、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过程中，或者税务机关在部分行业税收管理中认为“需要提供价格认定协助”时，可以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与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要严格依法有序进行，对于需要进行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税务机关应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受理后，应在约定期限内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经税务机关认可后，可以作为计税或确定抵税财物价格的依据。      税务机关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配合确定房地产区片计税价格等部分类别商品最低计税价格认定时，可以向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认定协助需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与税务机关在技术、数据和人力等方面积极配合，共同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纳税人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持有异议时，应参照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相关规定，启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重新认定和复核裁定程序予以解决。     各地在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纳税人收取费用。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通过与同级财政部门积极协商等方法解决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经费问题，保障认定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协作配合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本地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开展情况，积极探索，总结经验，认真研究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相关理论、业务程序和制度模式等问题，从事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同志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熟悉相关法规规章，做到准确理解，正确把握，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制度。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要加强沟通，做好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全面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