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统计局关于共同做好单位核查工作的通知

**效力位阶**：其他文件；**发文字号**：国经普办字〔2013〕8号；**成文日期**：2013-07-26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3/c5207303/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普查办公室，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厅（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局：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要求，为共同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行政登记资料的提供     （一）各级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和质检等部门请于2013年9月15日前，以磁介质文本文件（或Excel文件）方式，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截至2013年8月底前本部门审批或登记的各类单位行政登记资料；并请于2014年1月15日前，提供2013年9月至12月底审批或登记的单位增减变动资料。     （二）各相关部门提供资料的通用指标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部门登记证号、单位详细地址、行政区划代码、联系电话以及行业代码（或主要业务活动）等。     除上述通用指标外，机构编制部门要按正常单位、一个机构多块牌子、合署办公和教学点分别提供单位名录；民政部门要按当年年检库和未年检库分别提供单位名录；税务部门要按正常户和非正常户分别提供单位名录，并增加单位登记地址、注册地址、登记注册类型、上年营业收入和上年税金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按照税务分局、税务所提供管户资料；工商部门要按当年年检库和未年检库分别提供企业名录，并增加新、原登记注册号及注册资本（金）等指标；质检部门要按有效库和质疑库分别提供单位名录（具体表式附后）。     （三）对于单位行政登记记录中含有涉密内容的资料，各部门要按相关密级文件的交换方式加以提供。     二、单位名录的比对和核查      （一）基层经济普查机构将单位行政登记资料整理后，与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比对，形成辖区内单位核查底册；组织普查员按普查区（或普查小区）逐户进行普查登记，并对核查底册上的单位信息进行核实。     （二）各级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和质检等部门应按照同级经济普查办公室的要求，抽调熟悉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做好各类单位的核实和认定工作。     （三）各级相关部门要共同对经济普查单位核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对于核查结果与部门行政登记记录比对不上的单位，相关部门应按其审批或登记的职责分工认真组织核查工作，核查结果应于接到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差异名单后1个月内反馈。     （四）对于地方普查机构与部门核查均无法查到的单位，相关部门应在日常年检时重点进行核查。     三、有关要求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单位行政登记资料的提供、比对和核查、确认工作，确保普查单位不重不漏、真实存在。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交流情况，认真查找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加以解决。     附表：各相关部门提供的行政登记记录表式.docx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民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统计局 2013年7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