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

**效力位阶**：其他文件；**发文字号**：商建发〔2006〕160号；**成文日期**：2006-04-12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3/c5207383/content.html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和《关于确认万向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为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商建发〔2004〕699号）后，各地商务、税务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做好试点企业的推荐和监管工作，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也存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防范社会和金融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各省级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监管机制。要制定本地区试点企业管理办法，不断研究试点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帮助企业解决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要进一步完善信息统计制度。试点企业应定期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上报经营情况，并抄报商务部。具体要求是：每季度1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和简要经营情况说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总结报告；每年3月10日前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件）。有关省市商务、税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15日、7月31日前向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上报试点工作总结，如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上报。     二、加强变更事项管理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试点企业变更事项的管理。试点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同时抄报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并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建立退出机制     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试点企业退出机制，实行经营业绩年度考核制。对融资租赁业务在会计年度内未有实质性进展，以及发生违规行为的试点企业，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将据此研究决定是否取消其试点资格，并适时调整试点企业名单。对于以商建发〔2004〕699号确认的9家试点企业，首次经营业绩考核期为一年半，即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     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一方面要指导试点企业进一步加大融资租赁业务的开拓力度，尽快做大做强，真正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另一方面，也要督促试点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中的有关要求，强化内部风险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促进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附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经营情况报表       附件：         注：实际投放额是指为取得租赁标的物投入的所有资金，扣除标的物交付前向承租方收取的各种费用（如保证金、服务费等）后的余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