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

**效力位阶**：其他文件；**发文字号**：商财发〔2021〕39号；**成文日期**：2021-03-18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3/c5207209/content.html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范围、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今后相关城市（区域）经所在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后，即可按照《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要求，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 二、各试点城市（区域）应切实承担本地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试点工作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监管要求规定，全面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及时查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二次销售等违规行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共同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情况请及时报商务部等有关部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3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