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外汇局关于开展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效力位阶**：其他文件；**发文字号**：商服贸函〔2013〕300号；**成文日期**：2013-05-29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3/c5207309/content.html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宁波、马鞍山、青岛、郑州、昆明、沈阳、洛阳、乌鲁木齐、长春、平潭综合实验区、芜湖、福州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综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3〕33号）工作部署，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外汇局等部门组织实施《评价办法》，对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新申请城市开展综合评价工作。现将试行的《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评价办法》 　　 请有关城市高度重视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综合评价工作，精心组织学习《评价办法》，掌握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明确责任单位，遵循全面客观、公开透明、科学量化的原则，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二、填报《综合评价基础数据表》 　　 请有关城市按照《评价办法》的要求，全面、客观统计本地区2011和2012两个年度相关基础数据，汇总填写《综合评价基础数据表》，经当地统计部门审核后，于2013年8月15日前将《综合评价基础数据表》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商务部（服贸司），并抄报《评价办法》第二条所列国务院部门和所在省（市）人民政府。 　　 三、制定示范园区评价办法 　　 请有关城市参照《评价办法》，结合本地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特点，制订本地区示范园区的综合评价办法，并于2013年9月30日前报商务部备案。 　　 联系人：商务部服贸司邵琳徐兴锋 　　 电话：010-6519739965197027 　　 电子邮箱：shaolin@mofcom.gov.cn  　　 xuxingfeng@mofcom.gov.cn  　　 抄送：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宁波、马鞍山、青岛、郑州、昆明、沈阳、洛阳、乌鲁木齐、长春、平潭综合实验区、芜湖、福州市商务、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2）、外汇主管部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外汇局 2013年5月29日 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在促进我国高技术服务业发展，吸纳大学生就业，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完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外汇局等部门，制定并发布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表），开展示范城市综合评价工作。 　　 第三条综合评价工作遵循全面客观、公开透明、科学量化的原则。 　　 第四条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产业发展情况、基础设施状况、人才培养培训与就业、政策措施、行业特色等五大类指标。 　　 第五条商务部商有关部门，根据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测度项目研究确定评分细则和运算方法，并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根据本办法组织具体评审工作。 　　 第六条综合评价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数据报送。示范城市人民政府委托当地相关部门定期汇总有关业务数据，经当地统计部门审核后报送商务部，并抄报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国务院部委和所在省级人民政府。 　　 （二）综合评价。专业机构根据示范城市报送的数据，依据评分细则和运算方法，提出初步综合评价结果。 　　 （三）结果审定与公布。综合评价结果由商务部征求国务院各相关部门意见后在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予以公示。 　　 （四）结果上报。经公示的综合评价结果由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上报国务院最终审定。 　　 第七条示范城市有义务积极做好数据收集、审核、报送工作，并结合本地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特点，制定本地区示范园区的综合评价办法，报商务部备案。 　　 第八条严禁任何单位捏造、虚报或篡改数据，对违反规定的城市给予通报。 　　 第九条示范城市在评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及时向商务部和相关部门反映，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对评价办法进行完善。 　　 第十条示范城市综合评价工作每年进行，每两年汇总评价结果，报国务院决定是否实行末位淘汰。被淘汰的示范城市不再享受国家服务外包有关财税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对新申请城市按照本办法进行评价。 　　 附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综合评价指标体系.ra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