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银行系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其他文件；**发文字号**：劳社部发〔2000〕22号；**成文日期**：2000-11-08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3/c5193392/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施行《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做好银行系统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纳入失业保险实施范围。中国人民银行所属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按规定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 二、各商业银行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 三、各国家政策性银行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 四、参加失业保险的银行系统单位及其职工，应当认真履行规定的缴费义务。其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银行系统的有关单位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加强指导，使银行系统各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