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效力位阶**：其他文件；**发文字号**：发改产业〔2020〕684号；**成文日期**：2020-04-28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3/c5207477/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轻型汽车（总质量不超过3.5吨）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限值生产过渡期截止时间，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2020年7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目前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销售和注册登记。未经批准，各地不得提前实施国家确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完善新能源汽车购置相关财税支持政策。将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并平缓2020-2022年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加快补贴资金清算速度。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共交通等领域推广应用。将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财政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等参与）  三、加快淘汰报废老旧柴油货车。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地区提前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中央财政统筹车辆购置税等现有资金渠道，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引导重点地区完成淘汰100万辆的目标任务。有关重点地区要认真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尽快研究出台淘汰报废老旧柴油货车经济补偿措施。（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商务部、公安部、有关省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畅通二手车流通交易。优化车辆交易登记等制度，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扩大二手车出口业务，修订出台《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发挥汽车维修电子档案系统作用，支撑二手车交易，加快二手车流通，带动新车消费。加强二手车行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销企业行为，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底，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按销售额的0.5%征收增值税。（商务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用好汽车消费金融。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等金融业务，通过适当下调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加大对汽车个人消费信贷支持力度，持续释放汽车消费潜力。（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积极主动履职，按照本通知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积极营造有利于汽车消费的市场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2020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