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关于对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
                的合作备忘录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

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

的通知》
   （国发〔2014〕21 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

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6〕33 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

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税务总局牵头，人民银行、中央文明

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

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国资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

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铁路总公司等部门

和单位就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达成如下一致

意见：

     一、联合激励对象

     联合激励对象为税务机关公告发布的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激励的实施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守信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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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励系统。税务总局通过该系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

位提供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其他

部门和单位从守信联合激励系统中获取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名

单，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激励措施，并按季度将执行

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税务总局。

  三、激励措施及实施单位

  （一）项目审批服务和管理

  1.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错受理”等

便利服务，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

备的，如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

加快办理进度。

  2.企业债发行过程中，鼓励发行人披露纳税信用级别信息，

增强发行人的市场认可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3.在粮食、棉花等进出口配额分配中，可以将申请人信用状

况与获得配额难易程度或配额数量挂钩，对于 A 级纳税人给予

一定激励措施。

  4.在电力直接交易和落实优先发电权、优先购电权中，对于

交易主体为 A 级纳税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5.在企业境外发债备案管理中，同等条件下加快办理进度，

适时选择 A 级纳税人开展年度发债额度一次核定、分期分批发

行试点。

  6.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招标人确需投标人提交纳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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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可以简化纳税证明等相关手续。

  7.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试点工作中，对于

纳入风险补偿支持范围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8.重大项目稽查中，对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专项稽查过程

中，可适当减少抽查比例。

  9.在价格执法检查中，适当减少抽查频次。

  落实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税收服务和管理

  10.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 A 级纳税人名单。

  11.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 3 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

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12.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13.连续 3 年被评为 A 级信用级别（简称 3 连 A）的纳税人，

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14.纳税信用 A 级出口企业可评为出口企业管理一类企业。

评为出口管理一类企业的 A 级纳税人，享受以下便利措施：

  （1）国税机关受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后，经核对申

报信息齐全无误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

  （2）可优先安排该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3）国税机关可向该类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

区）
 ，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联系企业。

  1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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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部门：税务总局

  （三）财政资金使用

  16.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企业纳税信用状况作

为参考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A 级纳税人。

  落实部门：财政部

  （四）产业领域

  17.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给予便利和优惠。

  落实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五）社会保障领域

  18.办理社保等业务时给予提前预约、优先办理、简化流程

等必要便利。

  落实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六）土地使用和管理

  19.在政府招标供应土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落实部门：国土资源部

  （七）环境保护领域

  20.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环境保护许可事项，在同

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落实部门：环境保护部

  （八）商务服务和管理

  21.办理商务领域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时， 给予优先处理的便

利政策，缩减办证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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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部门：商务部

     （九）进出口便利化

  22.以下便利化措施，适用于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为认证企业

的 A 级纳税人：

  （1）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2）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

  （3）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4）海关优先为企业设立协调员，解决企业进出口通关问

题。

  （5）享受 AEO 互认国家或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23.对于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的 A 级纳税人，

海关优先对其开展信用培育或提供相关培训。

     落实部门：海关总署

     （十）运输便利化

  24.优先办理车辆通关手续。

  25.优先核发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落实部门：交通运输部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

  26. 将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

行公告。

  落实部门：工商总局

     （十二）出入境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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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适用较低的检验检疫口岸查验率。

  28.优先安排免办 CCC 认证货物担保放行以及后续销毁核销

等。

  29.办理目录外 3C 和 3C 证书时，予以优先处理。

 落实部门：质检总局

 （十三）食品药品监管

 30.建立绿色通道，在办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审批事项时根

据实际情况提供便利服务。

 落实部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十四）融资便利化

  31.作为银行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

  32.作为优良信用记录记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落实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

     （十五）证券、保险业监管

     33.审批证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保险公司设立、

变更、从事相关业务等行为时，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34.在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措施。

     落实部门：证监会、保监会

     （十六）外汇管理

               优先选择外汇业务合规性好的 A
  35.在外汇管理改革过程中，

级纳税人作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措施的先行先试对象。

  落实部门：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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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全国文明城市、文明单位、五一劳动奖章、先进社

会组织等评选

  36.将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情况纳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标准，

作为评选全国文明单位的参考条件。

  37.在评选五一劳动奖章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38.在评选全国性先进社会组织时予以优先考虑。

  落实部门：中央文明办、全国总工会、民政部

  （十八）其他

  39.出台适宜在部分企业进行试点的优惠政策、便利服务措

施时，考虑优先选择纳税信用 A 级企业试点。

  落实部门：各有关部门

  40.作为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向企业、个人和其他组

织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重要参考，优先给

予奖励和表彰。

  落实部门：各有关部门

  41.向“信用中国”网站和社会化征信机构适时推送相关信息。

  落实部门：各有关部门

  四、联合激励的动态管理

  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0 号）的规定，税务机关每年 4 月份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根据补评、复评情况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

施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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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 A 级纳税人名单与其他领域失信

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将未纳入其他领域失信名单的 A 级纳税人

确定为联合激励对象，结合该企业在本领域的信用状况实施激励。

各单位在日常监管中，发现 A 级纳税人存在违法失信行为，应

及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税务总

局，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参与守信联合激励资格并及时通报各

单位，停止适用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实施细则和操

作流程，
   2016 年 7 月底前实现 A 级纳税人信息共享和联合激励。

  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由相关部门协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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