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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
    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

     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
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
33 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建
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加快推进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
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商务部、文化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海洋局、铁路局、民航局、邮政
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贸
促会、中国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
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激励对象
     联合激励的对象为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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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厅关于界定和激励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有
关事项的通知》
      （交办水〔2018〕11 号）和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公布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
域守信典型企业（以下简称“守信典型企业”）。同时，联合
激励的对象必须是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优良的法人
或非法人组织，即无不良记录，不属于黑名单、重点关注名
单对象。
  二、激励措施及实施单位
  各实施单位在法律法规和自身职权范围内，对交通运输
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采取的主要激励措施如下：
  （一）交通运输领域激励措施
  1.在办理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及工程建设等行政审批过程
中，优先或加快办理。
  2.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及工程建设等行政检查过程中，
适度减少检查频次。
  3.在政府投资交通运输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交通
运输项目的招标过程中，给予降低保证金比例、提高工程预
付款比例、守信奖励等优惠，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4.在道路运输企业审验、确定经营范围、线路投标等方
面给予一定优惠措施。
  5.对守信典型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出台优惠政策、便利
化服务措施时，优先选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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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优先推荐公路水运交通优质工程奖等国家和地方相关
奖项，将守信典型企业的守信状况作为各部门在本行业、本
领域内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重要参考，
优先给予奖励和表彰。
  7.在“信用交通”网站及主流媒体上公布和宣传守信典
型企业守信状况，进一步增强社会影响力。
  8.支持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采取
更多的激励措施。
  9.在企业投资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发
包和市场交易中，鼓励招标人和项目单位给予投标、履约、
质量保证金减免、提高工程预付款比例、守信奖励等优惠，
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10.鼓励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运输服务企业给予守
信典型企业一定便利措施。
  实施单位：交通运输部
  （二）发展改革部门支持措施
  11.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
受理”等便利服务，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
料除外）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
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12.在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3.在申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申报中同等条件下优
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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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在申请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5.在实施政府性资金项目安排和其他投资领域优惠政
策时，将认定守信情况作为重要参考，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6.在对循环经济先进典型的表彰中对守信主体同等条
件下优先考虑。
     17.在对节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中对守信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8.在组织实施循环经济示范试点中对守信主体同等条
件下优先考虑。
     19.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申报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
虑。
     20.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
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价格执法检查活动中，对守信主
体适当减少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21.在电力业务许可管理制度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对守
信主体降低自查及随机抽查频次。
     22.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制度事中事后监
管工作中，对守信主体降低自查及随机抽查频次。
     23.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将守信状况纳入评审因素予
以考虑。
     24.支持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自身职权范围
内，采取更多的激励措施。
     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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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商务部门支持措施
  25.在办理钢材等货物进出口许可证时，可以根据申请人
守信状况给予适当便利。
     实施单位：商务部
     （四）金融部门授信融资支持
     26.经贷款审查企业资信良好的，在同等条件下，对守信
典型企业优先给予免担保贷款。将守信典型企业的守信状况
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融资贷款的重要参考。
  实施单位：人民银行、银监会
  27.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过程中，鼓励发行人
披露信用信息，提高发行人的市场认可度。
  28.将守信典型企业的守信状况提供给社会征信机构、金
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实施单位：人民银行
  （五）给予证券、保险领域政策支持
  29.审批证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保险公司的设
立、变更、从事相关业务等行为时，将守信典型企业的信用
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30.在保险中介业务许可等方面将守信信息作为重要参
考。
  31.在工程保险、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建筑保证保险等方
面，鼓励保险公司考虑企业守信状况，根据风险定价原则，
合理厘定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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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单位：证监会、保监会
  （六）给予财政资金使用支持
  32.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守信典型企业的守
信状况作为参考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实施单位：财政部
  （七）给予增值电信业务支持
  33.在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方面给予一定便利。
  实施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八）给予社会保障领域政策支持
  34.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可享受企业绿色通道，实施快
捷服务。
  35.将守信典型企业的守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按照有关
规定适当降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实施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九）给予土地使用和管理支持
  36.在政府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考虑。
  实施单位：国土资源部
  （十）给予环境保护许可事项支持
  37.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环境保护许可事项时，
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予以优先办理。
  实施单位：环境保护部
  （十一）给予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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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在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等方面给予必要
便利和优惠。
  39.对守信典型企业可适度减少常规检查。
  40.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等。
  实施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十二）给予税收管理支持
  41.将守信情况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外部参考信息，作
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
  实施单位：税务总局
  （十三）给予一定的检验检疫管理支持
  42.优先给予一类管理、适用较低的口岸查验率等检验检
疫优惠措施。
  43.优先作为检验检疫优惠措施试点企业。
  实施单位：质检总局
  （十四）给予安全生产管理支持
  44.在办理安全生产有关行政许可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
实施便利服务措施。
  45.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
  46.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
优先考虑。
  实施单位：安全监管总局
  （十五）给予海域使用方面的支持
  47.在办理海域使用等行政审批过程中，优先或加快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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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单位：国家海洋局
     （十六）给予促进外贸投资支持
     48.在举办和组织企业参加经贸展览会、论坛、洽谈会及
有关国际会议时给予优先考虑。
     49.在国际工程承建、投资和运维等方面，优先提供法律
顾问、商事调解、经贸和海事仲裁等咨询和支持。
     50.优先提供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诉讼维权等知识产权
方面服务。
     实施单位：贸促会
     （十七）海关通关支持措施
     以下便利化措施适用于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为认证企业
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
     51.海关优先为企业设立协调员，解决企业进出口通关问
题；
     52.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53.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
     54.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55.享受 AEO 互认国家或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56.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的，海关优先对其开展
信用培育或提供相关培训。
     实施单位：海关总署
     （十八）优先给予先进荣誉
     57.在文明单位评比中予以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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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在评选五一劳动奖状、中国青年科技奖、“全国三八
红旗手”等评选中予以优先考虑。
  实施单位：中央文明办、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
团中央
  （十九）其他激励措施
  59．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
便利服务措施。
  60.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61.对守信典型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出台优惠政策、便利
化服务措施时，优先选择试点。
  62.将守信典型企业的守信状况作为各部门在本行业、本
领域内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重要参考，
优先给予奖励和表彰。
  63.支持地方相关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自身职权范围内，在
本行业、本领域内采取更多的激励措施。
  实施单位：各有关部门
  三、信息共享与联合激励的实施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守信
联合激励系统。交通运输部通过该系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相
关部门提供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信息，并按照有关规
定及时更新。同时，在“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交通”网
站、中国交通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各部门从全国信用信息
共享平台守信联合激励系统中获取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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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守信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激励措施，定期
将联合激励实施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
交通运输部。
  四、联合激励的持续管理
  交通运输部将持续监测企业在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守信
联合激励企业的诚信守法情况，一经发现其存在违法失信行
为的，立即取消企业参与守信联合激励资格并及时通报各单
位，停止企业适用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各单位在日常监管
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失信行为，应及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
共享平台，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运输部，提供有关情
况并建议停止企业适用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全国信用信息
共享平台将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名单与其
他领域失信企业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纳入其他领域
失信企业名单的，不再被确定为联合激励对象。联合激励的
各项措施将结合实际情况持续更新。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指导和要求本
系统依法依规实施激励措施。在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
联合激励措施实施过程中如遇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
协商明确。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领域内相关法律法规有新出
台或修订的，以新出台或修订的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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