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残疾人就业工作。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制度自上世纪 90 年代建立以来，对增强全社会保障残疾人
就业的责任意识、促进残疾人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
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形势的变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以下简称残保金）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日益突出，亟待加以
完善。为更好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有效有力促进残疾人就业，
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
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
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稳定制度框
架、优化征收结构、规范资金使用、健全激励约束的思路，以完
善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为切入点，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就业能
力和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积极拓展残疾人多元就业渠道，千方
百计促进残疾人就业，推动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共建共享经济
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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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完善、系统优化残保金征收结构，
既稳定残保金征收制度框架，又积极回应企业等用人单位（以下
简称用人单位）诉求，更好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通过“有效的
征”促进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岗位，逐步形成就业增、成本
降的良性循环，实现残疾人就业与用人单位健康发展互利共赢。
  —— 坚持以人为本。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进一步用好
用足残保金，完善精准奖补政策，鼓励用人单位以岗适人、因人
设岗，更好满足残疾人就业需求，创造更具包容和人文关怀的就
业环境，通过“有效的用”，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推动残疾人
实现更加稳定、更有质量的就业。
  —— 坚持多措并举。针对当前残疾人就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以完善残保金制度为抓手，同步健全残疾人就业保护、就业支
持、就业服务，着力强弱项、补短板，充分调动残疾人就业创业
积极性，发挥多元主体合力，更好保障残疾人就业。
  二、优化征收，切实降低用人单位成本
  （三）实行分档征收。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
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1% （含）以上但低于本省
（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 50% 征收； 1% 以下
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 90%征收。
  （ 四 ） 暂 免 征 收 小 微 企 业 残 保 金 。 对 在 职 职 工 总 数 30 人
（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五）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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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社会平均工资的 2 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
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六）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
业多种实现形式，为用人单位更好履行法定义务提供更多选择。
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
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
加强动态监控。
  三、规范使用，更好保障残疾人就业
  （七）明确残保金优先用于保障就业。残保金优先用于支持
残疾人就业，满足相关的培训教育、奖励补贴、就业服务等支
出，与残疾人就业直接相关的支出由各省确定。各地要根据当地
保障残疾人就业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相关支出，不得以收定支。
  （八）加大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激励力度。合理调
整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保险补贴、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等补
贴标准；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通
过正向激励，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性。
  （九）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鼓励和引导残疾人利用
“互联网+”等形式自主就业创业，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应补贴和金融扶持政策。
  （十）提升职业培训质量。积极支持残疾人就业培训，进一
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依托残疾人有就业意向的用人单位、专业
培训机构开展“师带徒”、定岗式培训，按培训效果付费，将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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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转化率和稳定就业时间作为付费依据。根据残疾人特点，制定
残疾人职业培训标准。按规定开展残疾人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
动，提高残疾人就业稳定性。
  四、强化监督，增进社会支持
  （十一）加强残保金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社会监督。财政
部每年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向国务院报告上一年残保金收入和残疾
人事业支出情况，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向国务院报告支持残疾
人就业、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省、市、县三
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将辖区范围内上述情况定期向社会公
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
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
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健全服务，提升残疾人就业质量
  （十三）全面摸排残疾人就业需求信息。由残联指导城乡社
区服务机构实时跟踪残疾人信息，采取分片包干形式，精准掌握
辖区内残疾人就业需求，建立残疾人求职信息档案，配合做好就
业对接。建立健全全国联网的残疾人身份认证系统。
  （十四）做好残疾人人力资源开发。由残联牵头，组织各方
力量，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化组织和市场机
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康复训练、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心理测
评、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岗位支持等全链条、个性化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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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
  （十五）推动用人单位设置残疾人就业岗位。各级党政机
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
业。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向用人单位介绍安排残疾人
就业优惠政策、提供岗位改造咨询，充分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
人就业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针对残疾人状况，对工作
岗位进行主动适应性调整，努力实现“以岗适人”。
  （十六）支持就业服务平台发展。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
中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
机构在残疾人就业供需对接方面的作用，对推荐残疾人稳定就业
一年以上的，按人数给予奖励。
  （十七）推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省级财政、税务、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残疾人就业及残保金信
息共享机制。在保护残疾人隐私的前提下，残联应当向公共就业
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
机构开放与就业相关的残疾人信息数据。推进残疾人求职信息全
省互联互通，并逐步实现全国信息共享。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网
络服务平台建设。
  （十八）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保障机制。积极发挥残疾人就
业服务机构在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服务的作用，鼓励企业、残疾
人职工、就业服务机构签订三方协议。大力推广雇主责任险、残
疾人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保费由企业和残疾人合理分担，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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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和残疾人后顾之忧。
  （十九）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跟踪反馈机制。残联和社区要
持续跟进了解残疾人就业情况，对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用工过
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建立就业辅导员制度，为残疾
人提供就业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后面临的困难，提高
残疾人就业稳定性和就业质量。
  六、加强统筹，协同推进政策落地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
创造条件帮助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更有效发挥残保金制度
作用，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更好环境和更多支持。及
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总结促进
残疾人就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具备条件的要适时推广。
  （二十一）压实部门责任。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将保障残
疾人劳动就业权益放在重要位置，明确各方责任，分工合作，齐
抓共管，形成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
纳入当地劳动就业与人力资源发展政策体系，依法维护残疾人职
工劳动保障权益。残联负责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
核，进一步发挥其在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等方面的作用。财政部
门负责对残保金的征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税务部门
依据残联审核的残疾人就业情况，负责残保金征收。审计部门依
据法律法规开展审计，对审计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按规定移送
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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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要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宣传和典型示范，引导社会各方面正
确认识残保金的积极作用，适时组织残疾人就业励志典型和安排
残疾人就业先进单位开展宣讲等活动，形成示范效应，鼓励残疾
人更好融入社会，号召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
 本方案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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