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
         的若干政策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
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在落实好已经出台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经
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助企纾困扶持政策措施。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 年对生产、生活性
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和 15%加计抵
减应纳税额。
  2．2022 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省级人民政府在
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
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
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
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3．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2022 年对缴纳房产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
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4．2022 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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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 2022 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
年限为 3 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
亏损，可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
主体可以享受。
  5．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在 2022 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 60%最高提至 90%。符合条
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6．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
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 年减免 6 个月
租金，其他地区减免 3 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
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
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
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 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
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
予以认可。
  7．2022 年引导银行用好 2021 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
的 2.2 万亿元资金，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
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
  8．2022 年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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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 1%提供激励资金，用好 4000
亿元再贷款滚动额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
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
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
保持合理流动性。
  9．2022 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推动实际贷款利率
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
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
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
  10．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
研究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
合惩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
抵消。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
  二、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11．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
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 年原则上应给予
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 50%比例的补贴支持。
  12．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
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
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
商户服务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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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餐饮企
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
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
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14．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
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
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
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
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15．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
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
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
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16．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
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企业
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
  17．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地方结合实际因
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
配套优惠措施。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18．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
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 年原则上应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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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 50%比例的补贴支持。
  19．中央财政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
建设。加强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一个上行（农
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
和服务下沉）”。
  20．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 10 个省（自治
区、直辖市）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
通骨干网络等。
  21．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零售企
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
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
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2．对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
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
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引导金融
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
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
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23．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
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
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
                              — 5 —
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4．2022 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
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 80%的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
方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同时，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
作，扩大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
  25．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旅游企
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
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
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6.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
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 A 级旅游景区、
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
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27．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
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
与政府采购。
  28．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
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
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
  2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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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
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
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
融资渠道。
  30．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
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
中心的积极作用，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
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
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1．2022 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32．2022 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
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33．2022 年中央财政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按照
既定标准给予购置补贴，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辆。
  34．2022 年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
金力度，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
  35．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
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
  36．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引导金融机构
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
辆、船舶等资产。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
                              — 7 —
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
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
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
化融资渠道。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7．2022 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38．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以及地
方自有财力，支持航空公司和机场做好疫情防控。
  39．统筹资源加大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力度。中央
财政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线、安全能力建
设等予以补贴。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中小机场
和直属机场运营、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对民航基础设施贷
款予以贴息，对机场和空管等项目建设予以投资补助。鼓励地方
财政对相关项目建设予以支持。
  40．研究协调推动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游企业协
商取消航空煤油价格中包含的海上运保费（2 美元/桶）、港口费
（50 元/吨）等费用。
  41．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航空公司多
元化融资渠道。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注册发
行债务融资工具建立绿色通道。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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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
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
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一是建立精准监测机制，运用大数据手段
建立餐厅、商超、景点、机场、港口、冷链运输等服务业重点区
域、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库，落实重点人员和高风险岗位人员核酸
检测频次，做到应检尽检。二是提升精准识别能力，确保疫情在
服务业场所发生时全力以赴抓好流调“黄金 24 小时”。三是强化
精准管控隔离，科学精准定位服务业重点、高危人群，对密切接
触者和密接的密接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其他人员按照相关
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四是推广精准防护理念，餐饮、零售、旅
游、交通客运、民航等行业和相关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做到疫苗应
接尽接，建立工作人员每日健康监测登记制度，增强从业人员和
公众疫情防控意识。
  43．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防疫政策“五个不
得”的要求，即不得禁止低风险地区人员返乡；不得随意扩大中
高风险地区范围；不得随意将限制出行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及
所在区（县）扩大到所在地市；不得擅自对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
集中隔离管控、劝返等措施；不得随意延长集中隔离观察期限。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服务业行业提出精准防疫要求。一是不得
突破疫情防控相应规定进行封城、封区，不得非必要、不报批中
断公共交通。二是不得非经流调、无政策依据对餐厅、商超、景
区景点、电影院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延长关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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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三是不得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
服务业的疫情防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封城封区、中断交通等措
施或在现行基础上加强疫情防控力度的，须报经国务院联防联控
机制同意后实施。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本地区疫情防控措施总
体要求，针对服务业行业特点，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问题
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
  八、保障措施
  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形势
分析，加大协调推动有关政策的出台、执行落实工作力度，强化
储备政策研究；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配合，加大
政策宣传贯彻力度，抓紧出台具体政策实施办法，及时跟进解读
已出台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
题，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特点，把握好
政策时度效，抓好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及时跟踪研判相关困难行
业企业恢复情况，出台有针对性的专项配套支持政策，确保政策
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支持企业纾困发展。
  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指
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相关纾困扶持措施，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
解和反馈行业发展动态、难点问题、企业诉求和政策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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