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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

  分享经济作为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下涌现的新业
态新模式，正在加快驱动资产权属、组织形态、就业模式和消费方
式的革新。推动分享经济发展，将有效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便
利人民群众生活，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
略，进一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具有重
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分享经济创新创业活跃，发展迅速，利用“互
联网+”
   ，创造众多新业态，化解过剩产能，带动大量就业，显示出
巨大发展活力与潜力，已成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向更广范围、
更深程度发展的重要抓手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力军”
                         。但是，
分享经济发展也面临着认识不统一、制度不适应、保障不健全等诸
多问题和挑战。按照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
体要求，为加强预期引导，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现
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分享经济在现阶段主要表现为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通过互
联网平台将分散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利用效率的新型经济形态。
  二、分享经济强调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相对分离，倡导共享利用、
集约发展、灵活创新的先进理念；强调供给侧与需求侧的弹性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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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现动态及时、精准高效的供需对接；强调消费使用与生产服务的
深度融合，形成人人参与、人人享有的发展模式。
  三、促进分享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要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
改革为主线，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目标，以支持创新创业为
核心，以满足消费需求和消费意愿为导向，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
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发
展与监管并重，积极探索推进，加强分类指导，创新监管模式，推
进协同治理，健全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强化发展保障，充分
发挥地方和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支持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
探索分享经济新业态新模式。
  四、合理界定不同行业领域分享经济的业态属性，分类细化管
理。加强部门与地方制定出台准入政策、开展行业指导的衔接协调，
避免用旧办法管制新业态，破除行业壁垒和地域限制。清理规范制
约分享经济发展的行政许可、商事登记等事项，进一步取消或放宽
资源提供者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审慎出台新的市场准入政策。拟出
台各项市场准入、监管措施，必须事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充分开
展咨询评估，提高政策透明度。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安全意识，对
于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文化安全、金融风险等密切相
关的业态和模式，严格规范准入条件。
  五、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探索建立政府、平台企业、行
业协会以及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共同参与的分享经济多方协同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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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机制。强化地方政府自主权和创造性，做好与现有社会治理体系
和管理制度的衔接，完善分享经济发展行业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
充分利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创新网络业务监管手段。
加快网络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建设，实施线上线下一体化管理。平台
企业要加强内部治理和安全保障，强化社会责任担当，严格规范经
营。行业协会等有关社会组织要推动出台行业服务标准和自律公约，
完善社会监督。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要强化道德约束，实现共享共
治，促进分享经济以文明方式发展。
  六、根据分享经济的不同形态和特点，科学合理界定平台企业、
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的权利、责任及义务，明确追责标准和履责范
围，研究建立平台企业履职尽责与依法获得责任豁免的联动协调机
制，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平台企业应建立相应规则，严格落实网络
主体资格审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协助政府监督执法和权
利人维权。资源提供者应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积极配合相关调查。
消费者应依法合规使用分享资源。
  七、引导平台企业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鼓励
行业组织依法合规探索设立分享经济用户投诉和维权的第三方平
台。依法严厉打击泄露和滥用用户个人信息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加强对分享经济发展涉及的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创造、运用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结合分享经济需求，创新金融产
品和服务。研究制定适应分享经济特点的保险政策，积极利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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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市场机制保障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鼓励和引导分享经济企业开展有效有序竞争。切实加强对
分享经济领域平台企业垄断行为的监管与防范，维护消费者利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营造新旧业态、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环境。严
禁以违法手段开展竞争，严厉打击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
  九、积极发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用，依法推进各类信用信息平台
无缝对接，打破信息孤岛，建立政府和企业互动的信息共享合作机
制，充分利用互联网信用数据，对现有征信体系进行补充完善，并
向征信机构提供服务。积极引导平台企业利用大数据监测、用户双
向评价、第三方认证、第三方信用评级等手段和机制，健全相关主
体信用记录，强化对资源提供者的身份认证、信用评级和信用管理，
提升源头治理能力。依法加强信用记录、风险预警、违法失信行为
等信息在线披露，大力推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平台企
业要健全信用信息保全机制，承担协查义务，并协同有关部门实施
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十、鼓励和支持具有竞争优势的分享经济平台企业有序“走出
去”，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构建跨境产业体
系，打造国际知名品牌，培育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分享经济平台企业。
  十一、大力推动政府部门数据共享、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公共
服务资源分享，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升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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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大政府部门对分享经济产品和服务的购买力
度，扩大公共服务需求。在城乡用地布局和公共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中，充分考虑分享经济发展需求。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分享
人才智力、仪器设备、实验平台、科研成果等创新资源与生产能力。
  十二、积极发挥分享经济促进就业的作用，研究完善适应分享
经济特点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措施，切实加强劳动者
权益保障。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对与从业
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平台企业，以及依托平台企业灵活就业、自主创
业的人员，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十三、研究完善适合分享经济特点的税收征管措施。依法加强
对平台企业涉税信息的采集和税收风险分析工作，加快推进线上线
下一体化管理。推广应用电子发票，不断提高分享经济纳税服务的
信息化水平，持续增强分享经济纳税服务能力。
  十四、建立健全反映分享经济的统计调查指标和评价指标。充
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创新统计调查方法，推动部门统计
信息共享，多渠道收集相关数据并建立数据库，完善统计核算，科
学准确评估分享经济在经济发展、改善民生、促进就业和增加居民
收入、扩大国内消费等方面的贡献。
  十五、加强释法、修法工作，按程序及时调整不适应分享经济
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不断优化法律服务。在相关立
法工作中，根据国家有关战略部署和分享经济发展特点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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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制度与监管的适应性。根据需要及时研究制定分行业分领域分
享经济管理办法。
  十六、各地区、各部门要担起责任，主动作为，切实加强对分
享经济的深入研究，因地制宜，不断完善发展环境，创造良好社会
预期，务实推进分享经济健康快速发展。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和地区
先行先试，充分发挥专业化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的支撑作用和双
创示范基地的示范作用，不断提升服务能力，积极开展相关探索实
践。
 “互联网+”行动部际联席会议要加强对分享经济发展的统筹协
调和政策解读，条件成熟时推动成立分享经济专家咨询委员会，为
政府决策提供重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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