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其他文件；**发文字号**：劳社部发〔1999〕29号；**成文日期**：1999-08-30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3/c5193316/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人事厅（局）： 国务院今年1月22日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8、259号）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现就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两个《条例》和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在单位所在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按时申报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属事业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二、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所需资金在其支出预算中列支。此项基金收支要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中单独反映，并在保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统筹使用。 三、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到当地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由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四、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之前，事业单位职工失业期间的养老关系予以保留（失业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再就业后，按照其新的工作单位的养老办法接续。新的工作单位已经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本人应随之参加，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新的工作单位实行其他养老办法的，按该单位办法办理。 五、各级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的指导。尚未将失业保险职能集中起来的地方，要尽快实行统一管理，并统一政策、统一运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人事部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