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效的通知

**效力位阶**：其他文件；**发文字号**：人社厅发〔2024〕60号；**成文日期**：2024-12-30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3/c5237784/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进一步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防范基金风险，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审核效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应持续推进失业保险金申请“提速办”，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需审核完毕，审核不通过的要及时准确向失业人员说明原因及处置方式。失业人员再次申请的，经办机构应当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失业保险金。 　　二、优化工作流程。各地要积极推进失业保险金申请与失业登记集成办理。经办机构受理失业保险金申请后，将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他法定条件但尚未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信息推送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成失业登记的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经办机构推送的人员信息后，要在规定时限内尽快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并及时向经办机构反馈结果。 　　三、强化生活保障。各地要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做好过渡人员政策衔接。对2024年12月31日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含续发）人员，领金期满（核定续发）时距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以下简称改革）实施后的法定退休年龄超过1年，但距改革实施前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经本人申请，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改革实施前法定退休年龄，待遇期满后不再次续发。 　　四、明确代缴方式。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统一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对已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等原因导致无法统一办理的，经办机构应及时告知原因，并经本人申请，向其支付领金期间未成功代缴但本人已实际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支付金额不得高于当地代缴标准；个人实际缴纳费用低于当地代缴标准的，按实际支付。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税务、医保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具体经办流程。 　　五、妥善处理争议。失业人员因用人单位认定停保原因为本人意愿主动离职而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如其本人提出申请并能证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经办机构应据实重新核实认定，符合条件的发放失业保险金。 　　六、加强证书审核。参保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持证申请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的，经办机构要通过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方式进行审核，要确保证岗相适，相关证书应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可查询。经办机构要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技能提升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分析，发现补贴发放金额快速上升等异常情况及时预警。发现同一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短期内集中发放证书、参保地或领金地以外所获证书领取技能提升补贴等疑似违规情形的，应及时联系职业技能鉴定部门重点核查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七、加强风险防控。各地要持续做好基金风险防控工作，严肃查处骗取套取、虚报冒领、重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同一用人单位职工集中离职申领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占用人单位参保总人数比例过高、连续缴费不足3个月申领失业保险金、跨省重复领取失业保险金等情形，及时设置风控规则并嵌入系统，触发高危风险时及时提醒并开展核查。不法中介机构招揽失业人员短期参保骗领失业保险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罚款，涉嫌欺诈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八、畅通申诉渠道。各级经办机构要依托综合窗口、岗位或12333人社咨询热线，高效受理失业保险金申请服务咨询、投诉、建议和在线办理指导等诉求，建立“接诉即办”机制，及时了解问题建议并妥善处置。鼓励各地结合实际设置失业保险业务“办不成事”反映窗口或岗位，持续提升服务效能。 　　各地要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行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优化经办流程，强化部门联动，健全风险防控机制，推动待遇直达快享，切实提高参保职工和失业人员获得感和满意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