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效力位阶**：其他文件；**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16〕36号；**成文日期**：2016-04-14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3/c5194639/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二、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三、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社会保险费率调整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健全基本养老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实现可持续发展和长期精算平衡，并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地具体调整费率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6年4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