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其他文件；**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17〕14号；**成文日期**：2017-02-16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3/c5194717/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二、失业保险总费率已降至1%的省份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执行。 三、各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要充分考虑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提高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对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结合实际，认真测算，研究制定具体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加强基金运行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7年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