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其他文件；**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15〕24号；**成文日期**：2015-02-27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3/c5194521/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了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职工的费率应当统一。 二、各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要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要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对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结合实际，认真测算，研究制定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具体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三、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本行政区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方案，尽早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5年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