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

**效力位阶**：其他文件；**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25〕18号；**成文日期**：2025-04-14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3/c5239959/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助力提升职业技能，兜牢失业保障底线，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二、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相应领取不超过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1次，不得和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已持有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或享受相应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证书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补贴，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取得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的，在此基础上增加2次补贴次数，并参照当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合理确定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具体补贴标准。 三、扎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各地要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要求，做好大龄失业人员保障工作。 四、加强经办服务管理。各地要畅通稳岗资金发放渠道，继续采用“免申即享”经办模式，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并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企业；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要推动证岗相适，进一步提高技能提升补贴政策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对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支持，更好服务企业岗位需求和本地产业发展、就业需要。要加强主动服务，通过短信、APP、小程序、公众号等向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推送申领渠道，审核完毕后及时反馈结果。 五、强化基金风险防控。各地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适时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优先确保保生活待遇支出。要精准界定人员范围，已进行灵活就业人员登记并领取社保补贴的人员，不同时发放失业保险金。要加强业务数据共享比对，重点核查持参保地或领金地以外所获证书、批量持同一评价机构所发证书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等情形；加强异地重复领取、生存状态或身份状态异常人员领取、短期参保领取失业保险金等疑点数据排查，切实防范冒领骗取和多发错发。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制度。 实施稳岗返还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各地要高度重视，细化具体实施举措，优化经办流程，提升省级统筹质效，保障政策有序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4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