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其他文件；**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13〕53号；**成文日期**：2013-07-30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3/c5194380/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务局，各军区、各军兵种、总装备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维护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权益，现就军人退出现役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的军队干部，以及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军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军人服现役年限按实际服役时间计算到月。 二、退役军人离开部队时，由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根据其实际服役时间开具《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以下简称《缴费年限证明》)并交给本人。 三、退役军人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本人持《缴费年限证明》及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复员)证，或者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视同缴费年限记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军人入伍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其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其全部缴费记录。军人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五、根据《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后，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其服现役年限不再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日起累计计算。 六、退役军人参保缴费满一年后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七、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已退出现役的军人，其失业保险按原有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负责解释。 附件：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doc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2013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