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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


  一、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
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
识产权（IP）核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
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
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40%；
  （四）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
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
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
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本
条及下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
知》
 （财税〔2015〕119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17 年第 40 号）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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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 EDA
工具、IP 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
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
（含）3000 万元；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
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 36 个
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
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二、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必须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
从事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制造；存
储器制造；线宽小于 0.25 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制
造；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5 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制
造，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四）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
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
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制
造的不低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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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
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
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
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
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七）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
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 36 个
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
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三、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封测企业，必须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
从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四）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
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
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五）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
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
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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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低于 3%；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封装、测试
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且企
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2000 万元；
  （七）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
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 36 个
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
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必须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
从事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并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装备企业、
关键零部件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
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
分别不低于 20%、15%；
  （四）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
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
度，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
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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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
零部件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且装备企业、关键零部件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
分别不低于（含）1500 万元、1000 万元；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
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 36 个
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
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五、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必须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
从事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
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
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
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四）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材料销售收
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且企业
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000 万元；
     （五）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
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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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用于集成电路材料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
收入总额的比例应符合如下要求：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
额小于 10 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5%；企业销售（营业）
收入总额在 10 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
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 36 个
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
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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