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公安部 司法部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其他文件；**发文字号**：中编办发〔2000〕17号；**成文日期**：2000-07-31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3/c5207437/content.html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全国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已开始对事业单位进行登记，并对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法人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现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经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者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二、自2001年4月1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申办以下事宜和开展其他相关活动时，有关部门应要求其提交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三）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从事经营活动或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办海关事宜；     （十二）其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三、经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应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经审查年度报告合格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做出合格标志；超过年度报告期限，没有年度报告审查合格标志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失去效力。     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样式.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