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效力位阶**：其他文件；**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5号；**成文日期**：2025-09-29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3/c5243561/content.html

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结合《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24）、《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及评价指标》（GB 20997—2024）、《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GB 30510—2024）等标准发布实施，现就《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中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中涉及的节能乘用车、节能轻型商用车、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更新，详见本公告附件1、附件2、附件3。 二、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二条第（二）项中涉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进行调整，详见本公告附件4。 三、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他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同时废止。2026年1月1日前企业完成申请的，相关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和2024年10号公告规定执行。2026年1月1日（含）起，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列入新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新《目录》自第八十二批开始。 新《目录》公告后，第六十五批至第八十一批《目录》同时废止，原《目录》中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自动转入新《目录》，不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应于2026年1月1日前完成整改和重新申报，符合要求的可列入新《目录》。 五、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四批至第八十一批《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附件：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pdf 　　　2.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pdf 　　　3.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pdf 　　　4.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