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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总体方案
           （试行）


 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有关规定，指导各
地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提升个体工商户总体
发展质量，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方案。
 一、个体工商户分型帮扶
 个体工商户分型是市场监管部门将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
工商户，按照存续时间、经营状况、纳税情况、雇员人数等指标
划分为三种类型，并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个体工商户不同发展阶段
特点实施有效帮扶的措施。
 （一）基本概念
 个体工商户分型包括“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具
体是指：
 1. 生存型：处于初创阶段，经营规模小、稳定性和抗风险能
力差，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相对较低的个体工商户。
 2. 成长型：处于稳定持续经营阶段，有少量雇员或者实际缴
纳过税款，有一定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的个体工商户。
 3. 发展型：处于发展壮大阶段，经营规模较大，有一定税收
贡献度或者吸纳就业能力较强，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较高，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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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良好商誉的个体工商户。
  （二）分型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型基于登记注册、信用监管、税务、社会保障
等数据完成，基础标准全国统一，分型标准以省为单位确定，并
作为衡量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的重要指标。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在符合全国个体工商户
分型基础标准的前提下，科学确定各项指标数值和权重，扩展数
据归集范围、丰富分型指标维度，使分型结果更符合本省（区、
市）实际，更精准科学。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确定的本省（区、
市）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须报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三）分型方式
  1. 分型周期：每年 7 月份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由各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一次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将分型结
果在本省（区、市）“个体工商户名录”中分别标注为“生存型”
“成长型”和“发展型”，并将数据于 @ 月中旬前汇总至全国“个
体工商户名录”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统计分析、决策参
考需要，在其他时间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分型判定。分型判定中，
要与国家法人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和税务部门相
关数据进行比对，对不满足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及时标注为
“不符合分型条件”
        。
  2. 查询公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个体
工商户名录”和“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
                  ，查询本省（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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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并以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关键词查询分型结果。分型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3. 异议处理：对分型结果存在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
以通过所在省（区、市）
          “个体工商户名录”的异议申诉模块提出。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小微企业划型判定工作的通知》
             （市监注发〔2022〕76 号）中关于
处理企业申诉异议的要求及时处理。符合标准的，及时调整分型
结果，并答复申诉人。
  （四）判定标准
  1. 基础标准：
  符合分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登记在册状态（即不含吊
销、注销、撤销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当年新
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判定符合分型条件）。同时，不属于以
下情形：
  A.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恢复正常记载
状态的；
  B.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实施信用修
复的；
  C.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
                ，尚未解除的；
  D.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
定最长歇业期内的（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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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分型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以省为单位确定。分型标准包含的数据
项包括但不限于：
  A.存续时间；
  B.上一年度年报中填报的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
  C.一年内是否实际缴纳税款的情况，以及是否登记为一般纳
税人；
  D.一年内以单位形式为员工（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的人数。
  （五）帮扶措施
  对“生存型”
       “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符合已有
政策支持条件的，适用各相关部门已出台的各类扶持发展措施，
包括政府采购优惠、行政收费减免、创业补贴、金融支持等。建
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实现政策直达
快享。
  各地相关部门结合经济发展特点、统筹各方面资源，分别对
“生存型”
    “成长型”
        “发展型”个体工商户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
施。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探索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加强
信用修复引导；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分型引导帮扶，指
导个体工商户如实报送年报，优化年报服务、提高数据质量；在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对不同分型个体工商户采取不同抽查
比例和频次；引导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创业就业能力；加大
贷款支持力度，扩大贷款规模和覆盖面；引导按规定参加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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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鼓励、引导其转型升级为企业，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按政
策给予相应奖励、补贴。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
部际联席会议相关部门，持续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
 二、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名特
优新”四类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定
期进行认定和重点培育的措施。
 （一）基本概念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指：
 1. “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
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
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在“小个专”党
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
 2. “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
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
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
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3. “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
限；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
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
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
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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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认证等。
  4. “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
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
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
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
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二）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
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本地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
或者部门推荐，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
工商户。
   “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
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三）分类来源
  1. 自主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名特
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
报。市场监管部门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
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2. 部门推荐认定：充分发挥各地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等工作
机制作用，对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
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工匠、退役军人
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经相关部门组织推荐，由
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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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政策实施初期，各地可以更多通过部门
推荐、实地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挖掘培育本区域“名特优新”
个体工商户。
  （四）分类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础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分类标准由各地结
合实际，以市（地）或县（区）为单位制定。
  1. 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
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
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
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
优新”个体工商户：
  A.申报或推荐之日前 2 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B.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 分类标准：
  各县（区）或市（地）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
究制定本地区“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分类标准，并向
社会公示。分类标准要充分体现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发
展导向和特色产业。鼓励各地制定量化指标体系，增强分类工
作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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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数量比例：
  各省（区、市）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应当控制在“成
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 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
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统筹确定辖区内各地“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比例。
  四个类型的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
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
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五）分类方法
  1. 时间安排：
  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在个体工商户集中
分型判定结束后进行。当年 @ 月中旬起，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
完成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基础上，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
商户的认定工作。各地依托培育平台或者相关信息化系统，完成
申报、推荐、认定、公示等各项程序，并于 11 月底前完成分类。
次年 1 月 1 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
扶持政策。
  2. 推荐和认定方式：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推荐和认定工作以县（区）或市（地）
为单位进行。
  自主申报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后，县（区）或市（地）
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并对拟认定的个体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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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进行走访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报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
督，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要求限期补充材
料或者不予认定。
  部门推荐认定的，省、市（地）、县（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
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推荐，并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后予以认定。
拟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需要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
同意。
  （六）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 3 年，以认定时间为
准。有效期内，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
年 7 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
后及时报告。认定部门应当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个
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
合标准的，取消认定。
  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
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
长 3 年：
  A.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 3 年内有明
显增长的；
  B.3 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C.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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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
商户的；
  D.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
主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
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 5 年内
不得再次申报。
  （七）培育政策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享受“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
商户的各项支持政策措施，在相关专业领域享受行业主管部门政
策支持。优先享受本地区在资金、培训、贷款、荣誉等方面的政
策扶持。同时，分别给予“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更有针对
性的培育措施。包括：
  1. “知名”
        ：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深化品牌创建服务；优化知
识产权服务和保护等。
  2. “特色”
        ：在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
营销推广等方面加大服务支持力度；安排特色产品展示宣传；给
予特色产业发展资源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参与乡村
旅游质量效益提升系列行动及产品线路推广等项目；鼓励和支持
参加消费季、美食节活动等。
  3. “优质”
        ：加强对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的传承指导，积极
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加大传统技艺挖掘整理和宣传报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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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新兴”
       ：加大互联网经营技能培训力度；推动互联网平台
企业给予流量支持，优化各项服务措施；积极推动有实力的个体
工商户“走出去”
       、拓展国际市场等。
 市场监管总局依托“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推进“名特
优新”个体工商户数据与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共享，建立各地“名
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榜单和店铺标识，提供流量支持，提高品
牌认知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加强与金融
机构的信息共享，鼓励金融机构将分类结果应用于授信评价、
金融产品匹配、预授信等工作，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金融支持，
推动解决融资难题。
  各地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针对“名特优新”个
体工商户的专项扶持政策。对符合个体工商户分类基础标准，
未被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但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
较好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依托产业集群、特色街区等载体，
进一步积极探索帮扶措施，扩大政策惠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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