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某某等人骗取出口退税案（循环进出口骗税案）

>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1月24日发布"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案例4。从严打击以循环进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的骗税行为。

**文件信息**：
- 文件类型：判决文书（刑事）
- 案件名称：黄某某等人骗取出口退税案（循环进出口骗税案）
- 案号：未披露（官方发布未披露案号）
- 审理法院及层级：一审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二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审判程序：一审→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裁判日期：未披露（2025年11月24日发布时已生效）
- 当事人及涉税主体：黄某某（上海美某羊绒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同案人员
- 涉税案由：骗取出口退税罪（2009年1月-2012年12月将同一批货物循环出口，骗取退税款8.7亿余元）
- 官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 存档日期：2026-08-29

##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某系上海美某羊绒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该公司主要从事羊绒制品、纺织原料的采购、加工、进出口等业务。2009年1月至2012年12月间，黄某某等人以美某公司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的方式，出口纺织纱线，待货物到达香港后，又以来料加工等名义将该货物报关入境，通过物流公司将货物运回上海或运至河北，重新包装后又以美某公司名义再出口。黄某某等人将资金通过私人账户划转至地下钱庄的私人账户内，又汇兑到他人在香港注册的多家公司，再由上述香港公司以外商的名义向美某公司付款，即采用资金回流方式完成虚假付款、结汇业务。在完成付款后，由美某公司及相关外贸公司办理出口退税。经查，2009年1月至2012年12月间，被告人黄某某等人采用上述循环出口的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8.7亿余元。

## 二、争议焦点

以循环进出口货物虚构出口贸易骗取出口退税的定性。

## 三、裁判要旨

以循环进出口方式（货物到港后重新报关入境、再包装出口）虚构出口贸易骗取出口退税，属于性质最严重、危害最大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应依法严惩。利用循环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没有导致国家的出口业务增多，违背国家出口退税制度宗旨，本质上是非法占有国家财产的骗税行为。

## 四、判决结果

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黄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五、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

## 六、典型意义

出口退税是国家鼓励本国商品出口的税收优惠制度。不法分子将同一商品作为道具循环进出口即虚假出口，骗取退税款8.7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对象，对此必须保持高压态势。

官方来源链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8225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