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东某铂业有限公司、姚某某等骗取出口退税案

>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1月24日发布"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案例8。将白银伪装成"溅射靶组件"伪报品名出口后申请退税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文件信息**：
- 文件类型：判决文书（刑事）
- 案件名称：南京东某铂业有限公司、姚某某等骗取出口退税案
- 案号：未披露（官方发布未披露案号）
- 审理法院及层级：一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判程序：一审+二审（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裁判日期：未披露（2025年11月24日发布时已生效）
- 当事人及涉税主体：南京东某铂业有限公司（被告单位）；姚某某（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涉税案由：骗取出口退税罪
- 官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 存档日期：2026-08-29

## 一、基本案情

2016年上半年，南京东某铂业有限公司（下称东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某，与香港新某行（金号）有限公司（下称新某行公司）商定销售白银。白银属于我国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出口无法享受退税；且按规定，白银作为原材料成本占比超80%的银制品同样不能退税。

为规避政策、骗取退税，姚某某安排人员从国内采购白银，按每批次白银成本占比约78.5%的比例与背板简单加工后伪装成"溅射靶组件"，再通过增加交易环节、伪报品名的方式，将白银走私出口至香港，随后以"溅射靶组件"名义申报出口退税。

2016年6月至2019年5月间，东某公司先将"溅射靶组件"销售给姚某某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再转售给新某行公司。新某行公司收货后立即拆卸"溅射靶组件"，将白银回熔，按白银价值扣除提炼费后的金额结算货款；组件中价值较高的铼板等背板则通过两家关联公司进口回流，供东某公司重复使用。经查，东某公司通过该手段出口白银共计609377千克，申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超4亿元。

## 二、争议焦点

将不符合退税政策的商品（白银）简单加工、伪报品名报关出口并申报退税，是否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 三、裁判要旨

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并非覆盖所有商品，白银等贵重金属属限制出口、无退税资格的品类，而白银成本占比80%以下的银制品可享受退税。对这类将不符合退税政策的产品简单加工、伪装成可退税商品，通过伪报编号报关出口骗税的新型犯罪，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定罪严惩，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安全。

## 四、判决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东某公司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且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姚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纠集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系主犯，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刑责。综合东某公司当庭自愿认罪等情节，判处东某公司罚金4亿元，姚某某有期徒刑14年、罚金5000万元；东某公司骗取的4亿余元出口退税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东某公司与姚某某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五、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国家关于出口退税、贵金属及白银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相关规定。

## 六、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对"伪报商品骗退税"行为的惩治标准。白银属限制出口、无退税资格的品类，将其简单加工伪装成可退税商品、伪报品名报关出口骗税，系利用政策漏洞的新型犯罪。对这类行为依法从严惩处，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提示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必须真实、准确申报商品品名与归类，否则将面临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严重法律后果。

官方来源链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8225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