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1月24日发布"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案例6。依法惩处为骗取税款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文件信息**：
- 文件类型：判决文书（刑事）
- 案件名称：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 案号：未披露（官方发布未披露案号）
- 审理法院及层级：一审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基层）；二审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判程序：一审+二审（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裁判日期：未披露（2025年11月24日发布时已生效）
- 当事人及涉税主体：被告人陈某某（实际控制企业）
- 涉税案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官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 存档日期：2026-08-29

## 一、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与罗某某等人（另案处理）控制的上海觅某实业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下称上海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且上海公司与广西凤某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白某贸易有限公司等广西、江苏等地糖业公司（下称糖业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取票、货分离等手段，通过安排其实际控制企业的会计人员使用银行卡转账走账至上海公司，上海公司再向糖业公司转账，由糖业公司为上海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上海公司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巨大。罗某某按价税合计至少1%的比例向陈某某支付好处费。

## 二、争议焦点

明知他人为骗取国家税款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提供帮助，应如何定性处罚。

## 三、裁判要旨

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凭票抵扣税款的特殊功能，不法分子常通过伪造合同、票货分离、虚假走账等手段虚开发票，或逃避纳税义务，或非法占有国家税款。需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区分行为人主观故意与客观危害，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财产的虚开行为依法严惩；对明知他人骗税仍提供帮助者，同样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 四、判决结果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综合其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有退赃表现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未退出部分继续追缴。陈某某上诉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五、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 六、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的打击方向：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凭票抵扣税款功能，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财产的虚开行为依法严惩，对明知他人骗税仍提供帮助者，同样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这警示了"票货分离""虚假走账"等新型虚开手段的危害，统一了该类案件的裁判尺度。

官方来源链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8225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