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网络货运平台"卖票"案）

>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1月24日发布"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案例5。对利用平台倒卖发票牟利的行为依法惩处。

**文件信息**：
- 文件类型：判决文书（刑事）
- 案件名称：沈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网络货运平台"卖票"案）
- 案号：未披露（官方发布未披露案号）
- 审理法院及层级：一审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二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判程序：一审→二审改判
- 裁判日期：未披露（2025年11月24日发布时已生效）
- 当事人及涉税主体：沈某某（浙江沈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浙江沈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货运平台）
- 涉税案由：一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审改判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官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 存档日期：2026-08-29

##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被告人沈某某注册成立浙江沈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等。5月底，沈某某让技术部主管王某某在前期开发的网络货运车货匹配系统的基础上，增加补录运单功能。之后，沈某公司利用该补录运单功能，通过业务员以及业务员发展的代理商，向缺少进项发票的物流、建筑工程类等公司（即受票企业），在收取价税合计金额5.3%以上服务费后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具体流程为：沈某公司将伪造的货运信息或者受票企业已经自行委托社会车辆运输完成的业务信息，通过补录功能录入网络货运平台，并通过与受票企业签订虚假运输合同、资金回流走账等方式，伪造成沈某公司实际向受票企业提供了承运服务的假象，向受票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查，自2019年6月至2021年4月，沈某公司以上述手段向2700余家企业累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323份，税额8.27亿余元，其中已抵扣8.23亿元。

## 二、争议焦点

利用网络货运平台补录运单功能向无真实运输业务的企业开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还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三、裁判要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根据有关规定，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对运输、交易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不得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本案中，被告人沈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没有承担承运人的责任，沈某某利用平台补录功能为线下已经完成运输但缺少进项发票的企业和没有发生实际运输业务但需要进项发票的企业，在收取费用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经营网络货运为名，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实。沈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四、判决结果

一审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沈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二审改判：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 五、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

## 六、典型意义

平台不是法外之地，平台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将本属于合法的运输平台异化为倒卖发票的犯罪平台，既扰乱了发票管理秩序，又危害国家税收。该案的处理既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也是对平台经济环境的净化。

官方来源链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8225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