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吉木萨尔县某物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4月28日发布"我的办案故事"栏目案例；检察机关依法补充追诉犯罪单位。

**文件信息**：
- 文件类型：判决文书（刑事）
- 案件名称：新疆吉木萨尔县某物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 案号：未披露（官方发布未披露案号）
- 审理法院及层级：未披露（新疆吉木萨尔县辖区法院，一审）
- 审判程序：一审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提起公诉，判决日期未披露（最高检2026年4月28日发布）
- 当事人及涉税主体：某物流公司（单位犯罪）、詹某（法定代表人）、包某（监事兼出纳，詹某之妻）
- 涉税案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12月-2020年2月虚构物流业务，从能源公司虚开专票59张，价税合计630余万元、税额70余万元）
-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日期：2026年4月28日
- 官方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 存档日期：2026-08-29

##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新疆吉木萨尔县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某，虚构物流业务，从能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9张，价税合计630余万元、税额70余万元。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中发现该公司涉嫌单位犯罪，依法补充追诉犯罪单位。

## 二、争议焦点

购油款系个人财产还是公司资金、购油行为系个人意志还是单位意志，是否构成单位犯罪。

## 三、裁判要旨

法定代表人决策主导、违法所得用于公司经营开支的，符合单位犯罪构成要件；检察机关依法补充追诉犯罪单位，防止"以个人犯罪掩盖单位犯罪"。

## 四、判决结果

物流公司判处罚金10万元；詹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包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

## 五、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三十条（单位犯罪）、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处罚）。

## 六、典型意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既处罚个人，也处罚单位。检察机关对遗漏的单位犯罪依法补充追诉，体现对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全链条追责；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含夫妻共同经营的出纳）均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官方来源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604/t20260428_726504.shtml
